第十章海洋法规与政策
一、国际海洋法律制度
二、中国海洋法规建设
三、国家海洋政策
1. 海洋法概述
2. 国际海洋法律制度
(1)海洋法的概念
(2)海洋法的历史
(3)海洋法的分类
(4)海洋法的内容
(5)海洋法的调整对象及特点
(6)现代海洋法的特点
海洋法是调整国家之间和国家内部海洋事务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关系的行为规范的总称。
共有物-无主物-海洋自由-领海与公海
古罗马时期:海洋共有
中世纪的海洋割据(英国-海洋之王、威尼斯-亚德里亚海、热那亚-利古里亚海、瑞典-波罗的海、丹麦挪威联合王国-北海、葡萄牙-全部印度洋和摩洛哥以南大西洋、西班牙-太平洋和墨西哥湾,教皇子午线)。
17世纪初真提利斯首次提出领水概念。逐渐形成三海里领海宽度原则。1793年美国第一个承认3海里领海宽度;
17世纪格老秀斯首次提出“公海自由”原则,逐渐形成公海制度;
二战后海洋法的突破性发展。
1945年美国总统杜鲁门发布《大陆架公告》, 1958年通过《大陆架公约》,形成大陆架制度;
1982年《海洋法公约》确立专属经济区和国际海底区域制度
三次海洋法会议
国际海洋法、国家海洋法
a. 规定各种海域的法律地位;
b. 调整海洋事务活动过程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
关系;
c. 规定社会活动主体依法享有的海洋权利和承
担的海洋义务。
海洋结构图
陆地
领海
12海里
毗连区
12海里
专属经济区
领海基线
不超过200海里
公海
大陆架
国际海底
海洋
200海里
领海基线baselines
即陆地和海洋的分界线,是指为了测算沿海国领海和其他管辖海域的宽度,而划定的一条起算线。基线向陆地的一面是内水,向海的一面是领海。测算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等也是以领海基线为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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