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本章内容与原版本相比主要有下列
修改:
1 本章内容看上去不很完整,这是根据国家编制规范、标准的规定,国家标准规范中有的内容在行业标准编制中应直接引用不要重复设置。因此,《民规》的13章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部分内容作了直接引用处理。如: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系统保护对象分级与报警、探测区域的划分;系统设计;火灾探测器和手动报警按钮的选择与设置;消防专用电话等章节直接引用现行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 GB50116。在《民规》中没有直接给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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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只在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应急照明;系统供电; 导线选择及敷设等章节进行了修改和补充。
2 本章增加了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的内容。
二本章的重点内容:
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应急照明;系统供电; 导线选择及敷设和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等内容。
由于消防联动控制设计、火灾应急照明内容大家比较熟悉,下面将重点介绍系统供电; 导线选择及敷设和防火剩余电流动作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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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列民用建筑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1 高层建筑
1)有消防联动控制要求的一、二类高层住宅的公共场所;
2)建筑高度超过24m的其它高层民用建筑,以及与其相连的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裙房。
2 多层及单层建筑
1)九层及九层以下的设有空气调节系统,建筑装修标准高的住宅;
2)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
3)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影剧院等公共建筑;
4)设有机械排烟的公共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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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除敞开式汽车库以外的Ⅰ类汽车库,高层汽车库、机械式立体汽车库、复式汽车库,采用升降梯作汽车疏散口的汽车库。
3 地下民用建筑
1)铁道、车站、汽车库(Ⅰ、Ⅱ类);
2)影剧院、礼堂;
3)商场、医院、旅馆、展览厅、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
4)重要的实验室、图书库、资料库、档案库。
【注释】民用建筑按其高度分为高层民用建筑、多层和单层民用建筑及地下民用建筑三种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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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
2 多层及单层建筑
1)九层及九层以下的设有空气调节系统,建筑装修标准高的住宅;
2)建筑高度不超过24m的单层及多层公共建筑;
是根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GB50116-98 二级保护对象“建筑高度不超过24 m的民用建筑”修改而来。表中第4款为高级住宅,其解释形成
,其余内容形成2款2项。本条内容仍按GB50116-98 “建筑高度不超过24 m的民用建筑”内容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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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灾应急广播与火灾警报
火灾警报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场所,应设置火灾警报装置;
2 在设置火灾应急广播的建筑物内,应同时设置火灾警报装置;并应采用分时播放控制:先鸣警报8~16s;间隔2~3s后播放应急广播20~40s;再间隔2~3s依次循环进行直至疏散结束。根据需要,可在疏散期间手动停止;
3 每个防火分区至少应设一个火灾警报装置,其位置宜设在各楼层走道靠近楼梯出口处。警报装置宜采用手动或自动控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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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供电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设有主电源和直流备用电源。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主电源应采用消防专用电源,直流备用电源宜采用火灾报警控制器的专用蓄电池或集中设置的蓄电池。当直流备用电源为集中设置的蓄电池时,火灾报警控制器应采用单独的供电回路,并应保证在消防系统处于最大负载状态下不影响报警控制器的正常工作。
【注释】 ~。在消防系统中,火灾自动报警和联动控制设备一般由直流24V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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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设备系指进行扑救火灾、疏散人员的设备、消防泵、正压风机、排烟风机、卷帘门及应急照明等设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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