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条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投保范围凡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均可作为投保人,为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投保本保险。第三条保险责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或直接因施工现场施工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一、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二、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依据《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GB/T16180-2006)鉴定的残疾,本公司按相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具体给付比例见《建设工程施工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比例表》)。如果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调整,投保人可在投保时与本公司协商确定新的残疾程度鉴定标准,并在保险单上载明,残疾程度鉴定标准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180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三、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条责任免除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本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自伤、自杀(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三、被保险人故意违反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或建筑行业安全规章规程;四、被保险人未遵医嘱,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五、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六、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七、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八、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内发生本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醉酒、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二、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三、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第五条保险期间本合同保险期间自建设工程开工、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并且本公司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至约定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日的24时止。因故停工的需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停工手续,复工也需书面通知本公司及时办理复工手续,工程停工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工程重新开工后,本合同的保险期间相应顺延。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前,本公司不退还任何保险费;若实际竣工验收合格日在保险期间届满之后一个月以内,本公司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加收保险费;若在保险期间届满一个月以后,工程仍未竣工验收合格的,本合同效力终止。第六条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
保险合同的构成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