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业务管理办法(讨论稿)
为规范和加强对租赁业务的管理,提高租赁资产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贷款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及有关租赁规定并结合公司特点,特制订本办法。
一、租赁对象和基本条件
(一)租赁对象(承租人):须经工商管理部门(或主管机关)核准登记的企(事)业法人,其它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或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二)承租人具备基本条件:
1、租赁项目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社会发展要求的建设、生产经营与消费活动;
2、租赁项目确有经济效益,有稳定的现金流或有可靠的偿还租金来源。恪守信用,按期足额支付租金、手续费、租赁物件保险费、利息及残值转让费;
3、在公司开立“租赁保证金”帐户,接受租赁业务监督和结算监督,租赁交易全期内如实提供经营情况和财务报表;
4、除国务院另有规定外,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对外股本权益性投资累计额未超过其净资产总额的50%;
5、除自然人和事业法人外,应当经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年检手续,特殊行业须持有有权机关颁发的特许经营许可证。
6、承租人的资产负债率应低于70%。
二、租赁的方式
(一)直接租赁:又称“自营租赁”。系指本公司(出租人)根据承租人申请,向出资人购买承租人选定的租赁物件,直接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的一种融资租赁交易。
(二)出售回租:又称“回租赁”。由承租人将自己拥有的合法有效的资产所有权出售给本公司。同时承租人向本公司再租回使用,以此获得相应资金的一种融资租赁交易。
(三)转租赁:是本公司将已租入的租赁标的根据承租人的申请再依据新的租赁约定出租给承租人的租赁交易。
(四)委托租赁:系指其它公司在直接租赁的基础上,委托本公司代办手续及管理的一种租赁交易。
(五)收购续追租赁资产的交易:
三、租赁期限和收益率
(一)租赁期限
1、根据承租人的生产经营周期和偿还能力,由本公司、承租人或其他相关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租赁期限,并在租赁合同中载明。
2、不能按期偿还租金的承租人应当在租金到期日前五天向本公司提出展期续租申请(详附件二、三),展期续租申请原则上一个租赁项目只能办理一次;直接租赁展期不得超过一个租期,出售回租、委托租赁展期不得超过原定期限。承租人未申请展期或申请展期未得到批准,其租金从到期日次日起转入逾期租金帐户。
(二)租赁收益率的确定和计收
1、手续费:手续费率由本公司提出并与承租人商定,在租赁合同生效后,由承租人按约定支付;
2、租赁费率:租赁期间的费利率原则上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银行贷款利率和本公司与承租人商定的租赁费率计收。
3、残值转让费(名义产权费):租赁终了,按租赁物件购建总价金额乘以租赁起初约定的租赁物件残值转让费率由承租人或其他当事人按约定给付。
4、罚息:逾期租金原则上比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计收加、罚息。
四、租赁程序
(一)租赁申请
承租人需要开办租赁业务,应向本公司直接申请(详附件四)。申请中要载明租赁物件名称、规格、型号、产地、数量、金额、期限、租赁方式、偿还租金能力及来源等基本情况,并必须提供以下资料:
1、承租人及保证人的基本情况;
2、财政部门或会计师事务所核准的承租人、担保人上一年度末及申请租赁最近一期的综合财务报表(个人零售租赁除外);
3、租赁抵押(质)物清单和有处分权人的同意抵(质)押证明书及保证人同意担保的证明文件;
4、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个人零售租赁除外);
5、项目投资来源及资金到位情况(同上);
6、公司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有关资料。
(二)租赁业务审查、评估和受理
本公司(出租人)接到承租人申请后,即在本公司规定的时日内对拟租赁项目进行审查、评估、选择后受理。
1、审查内容:
⑴审查承租人企业法人资质、法人代表素质、经济实力、资金结构、履约情况、经济效益和发展前景。
⑵租赁项目在宏观上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经济发展方向;是否有利于调整、优化投资结构,促进技术进步和产业结构合理化;是否具有良好的社会效益和项目上马时机是否适宜。
⑶项目产品的销路是否落实;是否符合市场需要。
⑷企业资产、负债、流动资金情况和企业进行负债管理的能力。
⑸企业经营、管理水平和消化技术能力。
⑹项目盈利能力和还款能力。
⑺还款来源是否有保障;除依托租赁间接实现融资外,其它配套资金是否落实。
⑻核实抵(质)押物权属及其真伪;办理登记、查询、止付、冻结等手续;审查保证人资信和担保能力。
2、评估原则:安全性与收益性并重原则,确保资金流动性。在确保正常回收租金的前提下,实现最大经济效益。
3、评估方法:对项目潜在的各种风险进行划分,并根据项目特点、性质明确项目主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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