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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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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融资管理试行办法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拓宽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融资渠道,规范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抵押融资管理,根据《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监发〔2016〕26号)、《中国人民银行佛山市中心支行佛山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佛山监管分局佛山市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局关于做好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贷款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佛银发〔2016〕55号)、《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佛山市南海区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南府〔2015〕50号)等法律、法规、规章及文件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在不转移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占有、不改变土地用途、保持土地所有权不变的情况下,将一定年限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为债权担保向银行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本办法所称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地上物业租金收益权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及地上物业租金收益权作为债权担保向银行机构申请贷款的行为。当债务人到期不履行债务时,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有权依法处置该集体土地使用权或租金收益权,并用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第三条借贷双方可采取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贷款人自评估或者借贷双方协商等方式,公平、公正、客观、合理确定抵押物、质押财产的价值。第四条将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融资的融资人纳入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的扶持对象范围,相关融资项目按照《佛山市南海区中小企业融资风险补偿专项子基金管理办法》进行管理和风险补偿。第二章使用权抵押第五条在符合规划、用途管制、依法取得的前提下,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方式入市的和具备入市条件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办理抵押贷款,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抵押:(一)未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的;(三)土地权属有争议的;(四)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和仲裁委员会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以其他形式限制土地权利的;(五)被依法纳入拆迁征地范围的;(六)擅自改变用途的;(七)申请人已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八)不得抵押的其他情形。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具备入市条件是指,尚未入市但已经依法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持有不动产权证书,符合规划、环保等要求,具备开发利用的基本条件,镇(街道)集体资产交易立项审核联席会议审核同意抵押权实现时土地可以入市,所有权主体履行集体土地资产决策程序同意抵押的情形;尚未入市但改革前依法使用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依法登记集体土地使用权并持有不动产权证书,按相关规定办理入市手续,签订土地使用合同,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的情形。第七条以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转让方式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约定允许抵押、转让的,可进行抵押;原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合同未明确的,在申请办理抵押登记时,应当提供本村(居)集体经济组织表决同意抵押、转让的书面材料。村(居)集体经济组织抵押自有、经批准拨用取得的农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应制定使用权抵押方案,明确抵押年限、出让年限、土地用途及处置方式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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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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