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范围本规范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禁火区的动火作业。本规范不适用于化学品生产单位的固定动火区作业和固定用火作业。,如使用电焊、气焊、喷灯、电钻、砂轮等进行可能产生火焰、火花和炽热表面的非常规作业。、动火作业分级:一级、二级、三级动火作业。、假日或其它特殊情况时,动火作业应升级管理。4、,应检查电焊、气焊、手持电动工具等动火工器具本质安全程度,保证安全可靠。动火期间,距动火点30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气体;距动火点15米内不得排放各类可燃液体;不得在动火点10米内及动火点下方同时进行可燃溶剂清洗或喷漆作业。、气割动火作业时,乙炔瓶应直立放置;氧气瓶与乙炔气瓶间距不应小于5m,二者与动火作业地点不应小于10m,并不得在烈日下暴晒。,动火人和监火人以及参与动火作业的人员应清理现场,监火人确认无残留火种后方可离开。5、动火分析及合格标准动火作业前应进行安全分析,动火分析的取样点要有代表性。,应采取上、中、下取样;在较长的物料管线上动火,应在彻底隔绝区域内分段取样;在设备外部动火作业,应进行环境分析,且分析范围不小于动火点10m。。%时,%(体积百分数);爆炸下限小于4%,%6、,发现异常情况应立即通知动火人停止动火作业,及时联系有关人员采取措施。,不准脱岗;在动火期间,不准兼做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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