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各国普遍征收消费税,目前大约有120多个国家和地区征收消费税。我国消费税是国家为了体现消费政策,对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应税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取得的收入征收的一种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时新设立的一个税种,它和增值税共同构成我国流转税的双层次调节结构。1993年12月13日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自1994年1月1日起施行。现行消费税的基本规范,是2008年11月5日国务院第3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以及2008年12月15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第51号令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自2009年1月1日起施行。。与此相适应,现代消费税一般具有如下基本特征:,即消费税与增值税相配合,根据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在对货物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选择特定的应税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再进行一次特殊调节。同时,对选定的特殊应税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制定高低不同的税率,对需要限制和控制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实行较重的税负。,但纳入征税范围的消费品的消费量一般都比较大、使用面广,其税源充足。另外,纳入消费税征收范围的消费品有些本身就是具有重要财政意义的产品,因此消费税具有较强的聚财功能。,选择了包括高档消费品、奢侈品、高能耗消费品、不可再生资源消费品和限制消费的消费品等。对这些消费品征税,既不会影响人们的生活水平,又可以发挥限制有害消费品的使用、抑制不良消费行为、促进资源有效利用和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的作用。、流通或消费的某一环节一次性征收,其他环节不再征收。税源比较集中,一方面可以防止税款的流失,一方面可以节约征收成本,提高征管效率。,调节消费结构,引导消费行为。消费税对特定的消费品征税,税率一般都比较高,并且其税负最终由消费者负担,这就使消费税具有了一定的调节消费的作用。消费环节征税的范围仅限于国家选择的少数商品,这些商品或者具有一定的财政意义,或者是属于国家控制或限制的特殊商品。对这些产品的范围国家还可根据一定时期的经济形势变化对之进行调整,分别确定高低不同的税率,以体现调节意图。由于税收负担的高低直接影响到价格的高低,进而关系到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影响到消费者的消费决策,因此通过一定时期对消费税征税范围及税率等的调整可以调节纳税人的经济利益,引导消费的方向和结构,体现国家的消费政策。由于消费对生产的反作用,消费结构的变化对生产结构也会产生直接的影响,进而可以引导产业结构和产品结构的调整。。由于消费税是在1994年税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出台的,其收入主要集中在卷烟、酒、石化、化工等几类产品上,税率高且档次多,组织收入的作用强。税制改革后许多高税率产品改征增值税,而增值税又是中性税种,只设一档基本税率17%和一档低税率13%,税负减少很多,影响了国家的财政收入。为了确保税制改革尽量不减少财政收入,同时又不削弱税收对某些产品生产和消费的调节作用,就需要开征消费税。消费税的开征一方面保证了国家的财政收入,另一方面有发挥了税收的调节作用。消费税尽管征税范围较小,但它在取得财政收入方面具有重要意义。这是因为消费税的税源广泛,平均税率比较高,以及以流转全额为计税依据,与企业的经营成本无关等原因,使得消费税可以稳定、及时、足额聚集财政资金。。在我国当前以及今后相当一段时间里,居民个人收入水平客观上还会存在较大的差异,在税收上除了通过征收个人所得税等有关税种缓解收入差距外,还可以通过消费税来加以调节。因为,在我国现阶段受多种因素制约,紧靠个人所得税不可能完全实现税收的公平分配目标。通过对某些奢侈品和高消费行为征收消费税,从调节个人支付能力的角度增加某些消费者的税收负担,达到调节高收入者的高消费,缓解社会分配不公矛盾的目的。、国家在某一时期的消费政策和产业政策、城乡居民的生活水平、消费水平和消费结构等状况以及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等因素,同时要考虑我国现阶段流转税的双层次调节结构,即纳入消费税征税范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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