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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规章讲稿.ppt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119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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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等法规规章讲稿目录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国务院394号令,2003年11月24日公布,2004年3月1日起实行)2、《陕西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省人大常委会16号公告,1999年11月30日起实行)3、《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单位资质管理办法》(国土资源部第29号令,2005年5月12日公布,2005年7月1日起施行)4、《陕西省地质环境管理办法》(陕西省人民政府第71号令,2004年9月19号起实行)5、《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35号)6、《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治理整顿矿产资源管理秩序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85号)7、《国土资源部关于加强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工作的通知》(国土资发『2004』69号)目录续1《地质灾害防治条例》 《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总况)《条例》共分七章四十九条。第一条至第九条为总则,强调制定本《条例》的目的、所称地质灾害的含义、地质灾害等级、防治原则、地质灾害的防治责任等;第十条至第十三条为防治规划;包括调查制度、防治规划编制的内容与批准、及其与其它相关规划的衔接;第十四条至第二十条为地质灾害预防,强调了地质灾害监测、预报、评估等;第二十五条至第三十三条为地质灾害应急,强调地质灾害应急预案的内容、制定、发布和运行等;第三十四条至第三十九条为地质灾害管理,强调管理主体、责任和资质管理;第四十条至第四十六条,为法律责任;第四十七条至第四十九条为附则。《地质灾害防治条例》(总则)地质灾害:自然因素或人为活动引发的危害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的山体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缝、地面沉降等与地质作用有关的灾害。灾害等级:特大型(死亡30人以上或直接损失1000万元以上);大型(死亡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者直接损失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中型(死亡3人以上10人以下或者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小型(死亡3人以下或者直接损失100万元以下)。防治原则:预防为主,避让与治理相结合;全面规划、突出重点;谁引发,谁治理。地质灾害调查制度: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同级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结合地质环境状况,组织开展本行政区的地质灾害调查。《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调查)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依据地质灾害调查结果和上一级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经专家论证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公布,并报上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备案。修改规划也要报原批准机关批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划)《地质灾害防治条例》(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内容:①地质灾害现状与发展趋势预测;②地质灾害的防治原则和目标;③地质灾害易发区、重点防治区;④地质灾害防治项目;⑤地质灾害防治措施。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与其它规划的衔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矿产资源规划、水利、铁路、交通、能源等重大建设工程项目规划;编制城市总体规划、集镇发展规划和村庄建设规划,应将地质灾害防治规划作为其组成部分。《地质灾害防治条例》(预报)地质灾害预报制度:预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会同气象主管机构发布,预报主要内容包括地质灾害可能发生的时间、地点、成灾范围和影响程度等。其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向社会发布地质灾害预报。《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监测)国家建立地质灾害监测网络和预警信息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水利、交通等部门加强对地质灾害危险性的动态监测;因工程建设引发和可能引发的地质灾害,建设单位应当加强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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