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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讲义.pp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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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婚姻法讲义
总论
主讲讲师:郭丽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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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婚姻法概述
第一节婚姻法概念和特征
一、婚姻法的概念和特征
(一)概念
1、名称和形式
①名称:世界有四种。即婚姻法、家庭法、婚姻家庭法、亲属法。原因:因调整内容、范围不同;与认识上的原因和传统习惯有关。
②形式:以调整对象的范围可分为广义的与狭义的婚姻法;以其规范的编制方法与命令可分为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的婚姻法。
广义:既调整婚姻关系又调整家庭关系。多数国家均如此。
狭义:专指规定婚姻的成立、终止以及婚姻的效力的法律,内容不涉及婚姻关系以外的事项。英美国家。
形式:专指以婚姻法、家庭法、亲属法等命名的法律或民法典中的婚姻家庭部分。如中国婚姻法。
实质:所有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如刑法、诉讼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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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我国婚姻法的概念

是指规定和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包含:
①婚姻法是一种法律规范。规范的形式有三种:禁止性规范;命令性规范;任意性规范。
②婚姻法是以婚姻家庭关系为调整对象。
③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我国婚姻法的渊源:普通法和宪法、国务院和所属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最高法院和全国人大的立法司法解释、国际条约。
④婚姻法是部门法、基本法、实体法、国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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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婚姻法的特征
1、调整对象的广泛性
2、调整对象身份的多重性
3、具有鲜明的伦理性
4、具有法律的强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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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中国婚姻立法的发展
一、中国婚姻立法的发展
(一)我国奴隶、封建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1、基本特征:
①包办、买卖婚姻,男女无婚姻自由;②婚姻的实际内容是门当户对和婚姻论财;③公开的一夫一妻;④男尊女卑、夫权统治;⑤实行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2、立法的特点:
①法律不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唯一手段,而是礼法并重,以礼辅法。
②法律对婚姻家庭关系的调整是不全面的。
③婚姻法与其他法律一样是固有法而不是继受法。
④多为封建王朝制定的统一的国家立法,而非地方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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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半封建半殖民地社会的婚姻家庭立法
1、立法概况
2、国民党的《民法亲属编》
1930年颁布,共7章171条。特点:具有浓厚的封建性;大量袭用了德、日等国家民法典的条文;有许多自相矛盾的地方。
(三)建国前根据地的立法
1、中华苏维埃共和国的婚姻立法。
2、抗日战争、解放战争时期地区性的立法。
特点:
①基本原则与苏区时期的婚姻立法一致。有些结婚离婚的规定更具体。
②各地区的条例均有保护军婚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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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建国后的立法
1、1950年的婚姻法
共8章27条。基本精神:“废除包办强迫、男尊女卑、漠视子女利益的封建主义婚姻制度,实行男女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权利平等、保护妇女和子女合法利益的新民主主义婚姻制度。”
2、1980年的婚姻法
共5章37条。主要修改:对基本原则、结婚条件等方面的修改,增加了男女互为对方家庭成员的规定,扩大了家庭关系的范围,改进了离婚制度,增加了行政制裁和强制执行的条款。
3、2001年的婚姻法
共6章51条。主要修改和增加:重婚问题、家庭暴力问题、夫妻财产问题、离婚条件问题、离婚损害赔偿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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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节婚姻制度概述
一、婚姻家庭概念
(一)婚姻的概念
婚姻是指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一男一女互为配偶的结合。
1、必须是男女两性的结合。
2、是男女双方以终身共同生活为目的的结合。
3、须为一男一女的结合。
4、必须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认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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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家庭的概念
家庭是由一定范围内的亲属所构成的社会生活单位。
1、家庭是一个社会生活单位。
2、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
二、婚姻家庭关系的主要内容
(一)人身关系
即存在于具有特定的亲属身份的主体之间,本身并无直接经济内容的一种社会关系。
1、因出现一定的法律事实而发生或终止。
2、并不直接体现经济内容。
(二)财产关系
从属和依附于婚姻家庭方面的人身关系,以其发生和终止为前提和条件。不具有等价有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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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2-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