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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四个明确”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精简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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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四个明确”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XX县“四个明确”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XX县不断强化对党员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认真贯彻执行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明确报告对象、内容、方式和问责办法,进一步前移监督关口、有效从源头上遏制党员领导干部违法违纪现象发生。
明确报告对象。确定县直党政机关、事业单位所有副科级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含非领导职务和党组织关系在地方条管部门科级正副职党员干部为报告对象,明确要求按规定报告个人重大事项,对无重大事项的,实行零报告制度。
明确报告内容。确定个人出国(境)、经济收入、住宅搬迁、婚丧嫁娶;家庭成员营建、买卖、出租房屋,经营个体、私营工商业,或承包、租赁国有、集体工商企业情况,受到执法机关查处或涉嫌犯罪情况及本人认为应当向组织报告的其他事项作为必报内容,及时向党组织报告。
明确报告方式。确定集中报送和主动报送两种方式。每年年初,党员领导干部分别向县纪检委和组织部集中报告一次上年度个人重大事项。对其他应报告事项要求在事后30天内,填写好有关表格上报,对确因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应及时补报,并说明原因。
明确问责办法。要求在上报《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表》前,报告内容在本单位(部门)范围内公示5天。设立举报箱、公布举报电话等,听取群众意见。公示结束后,由单位主要负责人签字上报。对查实有应报告而未报告或不如实报告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党纪政纪责任,并将处理意见记入干部个人廉政档案,作为干部考核、提拔、任用的一项重要参考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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