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度昆明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指南 为深入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全面落实国家、省科技体制改革精神及《中共昆明市委昆明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创新驱动战略推动昆明创新发展的实施意见》(昆发〔2013〕8号),依据《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及实施细则的相关规定,制订2015年度昆明市科学技术奖申报指南。一、适用范围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是根据全市科技创新和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充分发挥科学技术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以市级财政科技资金,对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中为昆明市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科学技术进步作出突出贡献的公民、组织给予的奖励。本申报指南适用于2015年度昆明市区域内符合科技奖励条件的公民和组织。二、基本原则(一)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原则;(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鼓励自主创新、支撑产业发展的原则;(四)促进科学研究和技术开发与经济社会发展紧密结合的原则。三、奖励奖项及申报条件(一)奖项设置根据《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和我市科技创新发展实际,2015年度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设置以下奖项:1、科学技术奖⑴突出贡献奖1项⑵科学技术进步奖总数不超过60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3个等级;⑶科学技术合作奖总数不超过2项;⑷专利奖总数不超过15项,分为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其中一等奖不超过3项。2、再奖励⑴对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者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奖的本市公民,按照其获得该奖项奖金数额的20%给予再奖励;⑵对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或者获得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类一等奖的项目,其第一获奖者为本市公民、组织的,按照其获得该奖项奖金数额的20%给予再奖励;对既获得云南省科学技术奖,又获得国家科学技术奖的,不重复计算奖金,只颁发一次再奖励奖金。(二)申报条件1、突出贡献奖《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七条规定,突出贡献奖是市科学技术奖的最高奖励,授予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⑴ 在科学技术进步与创新活动中取得重大研究成果,对科学技术发展有突出贡献的;(2)在科技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2、科学技术进步奖《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八条规定,科学技术进步奖授予在应用推广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完成重大科学技术工程、计划、项目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公民、组织:⑴在实施科学技术开发项目中,完成重大技术创新、技术成果转化或者高新技术产业化,创造显著经济效益的;⑵在实施社会发展项目中,从事科学技术基础性、公益性、普及性工作,经实践检验和应用推广,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⑶在实施重大工程项目中,应用先进科学技术,推动技术创新,工程技术达到的;⑷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阐明自然现象、特征和规律,有重大科学发现的;⑸运用科学技术知识做出产品、工艺、材料及其系统等重大技术发明的。3、科学技术合作奖《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九条规定,科学技术合作奖授予对本市科学技术进步事业作出重要贡献,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本市行政区域外的公民、组织:⑴与本市公民或者组织合作进行研究、开发等活动,取得重要科技成果的;⑵在传授先进科学技术、提出重要科学技术发展建议与对策、培养人才等方面有重要贡献,并取得显著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的;(3)促进本市参与国内外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作出重要贡献,并对本市科学技术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的。4、专利奖《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十条规定,专利奖授予发明、实用新型专利原创性强、技术水平高,且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后创造显著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专利权人。《昆明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获得下列国家、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的公民或者项目,昆明市人民政府予以再奖励:⑴获国家最高科学技术奖或者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突出贡献类奖的本市公民;⑵获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和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或者获云南省科学技术奖科学技术进步奖类一等奖的项目,其第一获奖者为本市公民、组织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应该在获奖之日起2年内,向市科学技术局申报再奖励。四、申报须知(一)基本要求1、申报2015年度昆明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必须是2012年以来通过有科技成果评价权限的科技行政管理部门评价的科技成果或行业准入及验收的项目,并已按要求完成科技成果登记;2、申报须提供技术评价证明,即经科技成果评价并具有的评价证书、新产品鉴定证书、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授权证书、软件著作权登记证书、验收证书及其它行业准入证明等。申报项目须进行科技成果登记,并提交科技成果登记证明;3、申报的项目,每项的候选单位不得超过6个,候选人不得超过11人;候选单位及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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