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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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8-word版》 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 1第一章 总 则 2第二章 建设用地 3第三章 建筑间距 9第四章 建筑退让 14第五章 空间形态 18第六章 公共空间 23第七章 市政及管线 27第八章 特别规定 44第九章 附 则 48附录1 名词解释 50附录2 计容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59附录3 建设项目停车位配建标准 63附表1 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 66附表2 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67附表3 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 68附表4 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 69附表4-1 规划居住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69附表4-2 规划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0附表4-3 规划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兼容性规定表 71附表5 建筑控制高度指标表 72附图1 建筑顶部退台收分间距示意图 73附图2 不规则平面间距示意图 74附图3 隧道及洞口建筑控制线示意图 75附图4 与城市道路衔接的车行道示意图 76附图5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双侧布置) 77附图6 城市道路公共管道布置示意图(单侧布置) 78附图7 限制机动车开口路段示意图 79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18号《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已经2017年12月13日市人民政府第19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代理市长 唐良智2018年1月23日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 为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重庆市城乡总体规划,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以下统称详细规划)、专业规划、专项规划的编制,以及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的各类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在本市城市、镇规划区外实施建设的,其有关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规划总平面图的编制应当符合本规定。临时建设、城镇房屋解危改造等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坐标系统和高程系统)本市制定城市规划和实施规划管理应当采用与面坐标系统和国家高程系统。第二章 建设用地第四条(用地分类及规划指标)本市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按照国家有关标准执行,其详细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主城区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1)和其他区县(自治县)容积率、建筑密度、绿地率规划指标控制表(附表2)的规定。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应当符合建设用地适宜建设的建筑类型表(附表3)的规定。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在有利于城市空间形态、优化城市功能布局的前提下,符合以下原则的,相邻多个地块的容积率、绿地率等规划指标,可以进行总体平衡,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一般技术性内容修改程序进行修改:(一)总计容建筑面积不增加,各类计容建筑面积不突破;(二)交通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公用设施、公园绿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面积不减少,且符合相关专业专项规划;(三)不突破附表1、附表2的要求。第五条(规划用地兼容性质) 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可以对规划用地性质作出兼容规定。兼容分为选择性兼容和混合性兼容两类。选择性兼容的,应当明确兼容性质对应的规划指标,并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选定一项用地性质及其对应的规划指标进行管理。混合性兼容的,用地性质编号排在首位的为主要用地性质,其后的为兼容用地性质,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兼容性质的选择应当符合规划用地混合性兼容规定表(附表4)的规定;(二)在土地出让或者划拨前,明确主要用地性质和兼容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其主要用地性质对应的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三)商业商务用地混合性兼容(B1B2)以及商业用地(B1)、商务用地(B2)与其他用地性质兼容的,商业商务用地之间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可以不作要求,但控制性详细规划中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四)对绿地、广场、交通设施、公用设施等用地复合使用的,各用地性质的计容建筑面积比例依据经审定的土地复合使用设计方案确定。第六条(商住比例) 居住用地(R)和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B)混合性兼容的,其计容建筑面积比例按照以下规定执行:(一)居住为主要用地性质的,住宅计容建筑面积应当大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50%,小于或者等于规划用地总计容建筑面积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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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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