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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规划发〔2017〕73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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贺规划发〔2017〕73号 关于印发贺州市规划局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的通知局机关各科室、平桂分局,局属各单位:经研究决定,现将《贺州市规划局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2017年12月21日贺州市规划局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行为监督管理的暂行规定(试行)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方针,依据中央、自治区、市纪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有关精神,切实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增强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进一步树立党员干部在人民群众中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加强对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的监督管理,旨在督促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牢记党纪党规要求,坚定信念,牢记宗旨,弘扬美德,严于律己,自觉纯洁社交圈、净化生活圈、规范休闲圈,牢固树立忠诚、干净、担当的良好形象。第三条党员干部“八小时以外”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一)严格遵守党纪国法和职业道德,廉洁奉公,谦虚谨慎,做到“四自四慎”,即自重、自省、自警、自励和慎独、慎微、慎权、慎友。(二)自觉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遵守和弘扬社会公德、家庭美德,积极参加各种公益活动,尊老爱幼,家庭和睦,邻里团结。(三)坚持认真学习,不断提高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四)参加积极向上、有益身心健康的文化娱乐活动,自觉抵制低级庸俗和腐朽思想文化的侵蚀。第四条党员干部在“八小时以外”必须严格禁止的行为:(一)不准在家中或在未经组织允许的其它场所进行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的公务接待或接受有可能影响公务的馈赠和宴请。(二)本人及父母、配偶、子女不得接受与本人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赠送的现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以及由其支付费用的各种娱乐休闲、旅游度假、健身美容等活动。(三)不准利用职务变动、岗位调动及婚丧嫁娶、乔迁新居等时机大摆宴席、收受礼品、聚敛钱财。(四)严禁参与黄、赌、毒和各种迷信活动,不准出入不健康娱乐场所,不得参加各种非法组织、团体及其活动,不得私自参加任何不利于社会稳定的游行、集会、示威活动,不得参加任何形式的传销或变相传销活动。(五)严禁家庭暴力,不准虐待老人和家庭其他成员、粗暴处理邻里关系。(六)不准在社会交往中作出损害党政机关和党员干部、国家公务员形象的言论和举止行为,不得作出违反社会道德、职业道德、损害他人声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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