少年有什麼不良行為時~就要移少年法庭來處理?少年事件處理法談到少年事件處理法,相信教師對何謂少年?少年虞犯和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有何不同?學生犯罪,學校要怎麼辦?教師如何加以輔助?教師是否可以出庭替學生說話?教師如何輔佐學生?對於受保護管束的少年學生,學校輔導人員是否應協助法院少年調查官(職務:一、調查、蒐集關於少年保護事件之資料。二、對於少年觀護所少年之調查事項。三、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及少年保護官(職務:一、掌理由少年保護官執行之保護處分。二、法律所定之其他事務。)?等諸問題,必想有所瞭解,茲分述如次:第一節何謂「少年」(少年事件處理法〔下稱:少年〕第二條)所謂少年,是指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人。未滿十二歲者,在法律上算是兒童,而十八歲以上未滿二十歲者,雖然在民法上仍是未成年人,但是在刑法上,已經不是得減輕其刑的人,如果犯罪並不是少年犯,而是一般的成年犯。國中、高中、高職或五專三年級以下的學生,通常都是十二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的少年,都可以通用有關少年事件處理法之規定。至於國民學校的小學生,通常都是未滿十二歲的兒童,並非少年,但如果已滿十二歲,自然也可適用少年事件處理法之有關規定。至於七歲以上未滿十二歲之人,有觸犯刑罰法令之行為時,依少年事件處理法第八十五條之一及少年及兒童保護事件執行辦法,由少年法院適用少年保護事件之規定處理。第二節少年法院處理事件的範圍(少年第三條)一、少年觸犯刑罰法律之行為:凡是刑法、刑事特別法上有明文規定之罪行皆屬之。例如刑法上之竊盜罪是。二、「少年虞犯」事件(一)少年虞犯是指曾經有不良行為,但尚未觸犯刑罰法律,而具有犯罪危險性的少年。少年事件處理法的立法目的,係為保障少年健全之自我成長,調整其成長環境,並矯治其性格。(少年一條)對有犯罪危險性的少年應採取適當的預防措施,因此才有關於少年虞犯的規定。(二)少年虞犯的要件為:經常與有犯罪習性的人交往。所謂「經常」依少年法院實務上認定「經常」的標準,是指在相距不久的相當期間內,有具體事實,足認有二次以上相同虞犯行為,如果達不到經常的標準,僅構成社會秩序維護法上規定的違規行為而已。經常出入少年不當進入的場所。所稱不當之場所,是指酒家、舞廳、賭博性電動玩具場、KTV、MTV、小鋼珠等等,足以對少年身心發育造成傷害的地方。經常逃學或逃家。參加不良組織。沒有正當理由經常攜帶刀械。吸食或施打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者。少年如果有吸食或施打煙毒(嗎啡、大麻等毒品)的行為,應該依「肅清煙毒條例」或刑法加以處罰,這是犯罪案件,並非只是虞犯。如果吸食或施打煙毒以外的迷幻物品,例如吸食強力膠等行為,容易造成心神亢進,而陷於犯罪,即是虞犯事由。這類物品除了容易使人陷於犯罪之外,也都會影響身體健康,尤其是腦部及肝臟所受的影響最嚴重,長期使用,甚至會導致*_*亡,是對少年身心健康有嚴重危害的虞犯事由,不過如因治療疾病的需要,經醫師指示而使用者,則是正當的醫療行為,並不構成虞犯。有預備犯罪或犯罪未遂而為法所不罰之行為者。前述七種虞犯事由,是這些行為極可能有犯罪的危險性,並不是已經犯罪,少年如果有這些行為中的任何一種行為,便有犯罪之虞,這時如何矯正少年的危險性,使他不會侵害他人,或進而使他改過向善,固然是法律極為關注的問題,但身為人師的教育工作人員,尤其是教師,如果在發現學生有上述這些虞犯行為的時候,設法給
少年有什么不良行为时~就要移少年法庭来处理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