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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押汇(信用证项下).ppt


文档分类:经济/贸易/财会 | 页数:约8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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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与结算同步的国际贸易融资 ——信用证下的贸易融资
--公司银行业务部--
北京银联信信息中心
信用证
出口商
进口商
出口押汇
定义:
企业(信用证受益人)在向银行提交信用证项下单据议付时,银行(议付行)根据企业的申请,凭企业提交的全套单证相符的单据作为质押进行审核,审核无误后,参照票面金额将款项垫付给企业,然后向开证行寄单索汇,并向企业收取押汇利息和银行费用并保留追索权的一种短期出口融资业务。
案例:
N银行收到I银行开来的一份受益人为B公司、金额为75万美元的不可撤销议付信用证。N银行核押相符后通知了B公司,B公司未对信用证提出任何修改意见。
B公司向N银行提交了信用证项下有关单据请求押汇,N银行审单时发现信用证要求运输单据用括号备注“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简称“CMR”运输单据),即向承运人电话查询其提供的运输单据是否“CMR”运输单据,在得到肯定答复后即结束审单,向外寄单索偿,并为B公司办理了押汇手续。
B公司在《出口押汇总质权书》中向N银行书面承诺“出口单据因单证不符或其他原因而遭拒付的,我公司保证立即偿还你行已付的该出口单据项下本息及各项费用”。
I银行以收到的运输单据与信用证规定不符为由拒绝付款。N银行在多次与I银行交涉无果的情况下,要求B公司偿还垫付的押汇款及利息,遭到B公司拒绝后向法院起诉。B公司认为N银行作为议付行,对其审单不严造成的法律后果应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由于我国未参加《国际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公约》,中方承运人根本无法出具“CMR”运输单据,但B公司收到信用证时没有提出异议并要求修改,以致最后I银行以此为理由拒绝付款,B公司应承担主要过错责任。
N银行在审单时仅凭电话向承运人查询“CMR”运输单据就轻信单证相符而寄单索偿,遭到拒付,应认定没有合理谨慎地审核单据,应承担部分责任。
[案情分析]
银行对于信用证中要求不清楚或不完整的特殊条款,应提示受益人注意;
同时对于信用证条款中不能确切把握其要求的单据,应避免对受益人融资。
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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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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