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AA】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doc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法规分类号】2********** 【标题】集贸市场消防安全管理办法【时效性】有效【颁布单位】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日期】1994/12/25 【实施日期】1994/12/25 【失效日期】【内容分类】消防管理【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19号【题注】【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是指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市场登记的下列农副产品市场、日用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 (一)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设在地下建筑内的市场。其他集贸市场结合当地实际参照执行。第三条集贸市场严禁经营易燃易爆物品。第四条集贸市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由主办单位负责,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协助,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监督。第二章消防组织第五条集贸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建立消防管理机构;多家合办的应当成立有关单位负责人参加的防火领导机构,统一管理消防安全工作。第六条集贸市场的负责人为该市场的防火负责人。其主要职责是: (一)与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签订《防火安全责任书》;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制定用火用电等防火管理制度; (三)组织防火人员开展消防检查,整改火险隐患,制定紧急疏散方案; (四)组建专职、义务消防队,制定灭火预案,开展灭火演练; (五)负责市场内灭火器具等消防器材的配置; (六)组织扑救初期火灾和人员疏散,保护火灾现场。第七条各类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义务消防队。下列集贸市场,应当配备专职防火人员: (一)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0个以上的室内集贸市场; (二)占地面积1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外集贸市场; (三)建筑面积1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100个以上的地下集贸市场。规模小于上述市场的其他集贸市场,可设兼职防火人员,有条件的可设专职防火人员。第八条下列日用工业品市场及综合集贸市场,应当建立不拘形式的专职消防队。一时难于具备条件的,应当采取临时有效应急措施。(一)建筑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2000个以上的室内市场; (二)占地面积20000平方米以上或者摊位4000个以上的室外市场; (三)建筑面积2000平方米或者摊位200个以上的地下市场。第九条集贸市场内应当实行消防安全值班和巡逻检查制度。第十条集贸市场内的各类人员,应当接受市场主办或合办单位的防火安全管理,各摊位经营人员有接受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参加义务消防组织及扑救火灾的义务。第三章建筑防火管理第十一条所有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集贸市场,其防火设计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工程竣工后,应当经公安消防监督机构验收合格方可使用。主办单位和经营者如需改变建筑格局或使用性质,应当事先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审核批准。第十二条凡在城镇搭建室外集贸市场的,主办单位或合办单位应当事先将其选址及占用场地等情况,报经当地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实施防火审核。第十三条室外搭建的集贸市场,其顶棚应当采用非燃或难燃材料。第十四条室外集贸市场不得堵塞消防车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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