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诉讼时效】担保法——保证期间和保证诉讼时效保证期间为保证责任的存续期间,性质上属于除斥期间,即不发生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保证期间事关债权人与保证人之间的债权债务能否行使或履行。如果债权人没有在保证期间主张权利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主张权利”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保证期间。如果没有约定的,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在一般保证场合,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6个月。保证合同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直至主债务本息还清时为止等类似内容的,视为约定不明,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2年。在保证期间中,如果债权人主张权利的,则保证责任确定,从保证责任确定的时刻起,开始起算保证的诉讼时效。保证责任的诉讼时效,由于担保法没有规定,因此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仍应为2年。 A点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时,保证期间届满的时间点为C点,债权人在B时间点要求承担保证责任。保证期间、保证的诉讼时效的有关问题可以表述为: ,如果债权人没有按AC之间的期限中要求承担保证责任(要求承担保证责任的方式,在一般保证中表现为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在连带责任保证中表现为向保证人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则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因此在AC时间段内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和中断。这是一个不变期间。AC之间的期限长度取决于当事人的约定或者法律的有关规定。需要注意的是,《担保法》第25条第2款规定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和延长,但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断。但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第31条的规定,保证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应当根据《担保法司法解释》的规定确定保证期间。 (在一般保证,从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在连带责任保证,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表现在图示中,保证的诉讼时效起算点为B点,而非C点。一旦保证的诉讼时效开始计算,则保证期间丧失意义。 ,则有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的适用。 (起算点不一样,在图示中,主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为A点,保证债务诉讼时效起算点为B点),但是两者之间有一定的联系,具体表现为:一般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中断;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诉讼时效不中断。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中,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止的,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关于我国诉讼时效制度的几点思考(五) 下面我接着讲第二个大问题——合同无效与诉讼时效的适用。这其实是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请示我们最高人民法院的问题。最高人民法院现在对这类具体的案件或者类似的问题上,可能内部的意见也不统一,于是经常会采取招牌专家讨论会或由专家写个意见的方式来解决。对最高人民法院交来的具体案件,我每次还是很认真地来做,这个案件我还是很认真地写成了书面意见,而书面意见被人民法院报社发现了,并要求刊载,我说这可不是一个一般的学术问题,是人家请示的,是保密的,如果擅自刊载属于泄露机密。如果确实要刊载,一定要首先征得最高人民法院的同意。最后,人民法院报社征得了最高人民法院同意(说报社只要隐名埋姓,将这个案子的名字去掉,光说事情就可以),将这个案子的意见登载在了今年2月23日的人民法院报上,据说反响还很热烈。江平老师也曾说,《人民法院报》上只有两篇最好的文章,这是其中之一。此后,很多省的法官、律师都来参与讨论。(一)合同无效的确定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如果实际上过了三年、五年,法院、仲裁机构还能不能确定这个合同无效呢?确认合同无效受不受两年的诉讼时效的限制呢?我的意见是不受这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第一点,我国的合同无效与德国、日本的合同无效不同,我国的合同无效是绝对无效,这里的“绝对”有两个涵义:第一个涵义是说任何人都不能、都无权使它有效,除非你不暴露,别人不知道,也就随它了;第二个涵义是说合同无效的效力不仅对双方当事人是发生效力的、管用的,而且对其他的人也是发生效力的、管用的。这就跟德国、日本的法律不同,德国、日本的合同无效,有时候是要给你一个选择的机会,还让你说一遍,你到底是希望它无效还是不想让它无效?而且,有时候的合同无效仅对双方当事人发生效力,而对其他的人不发生效力,合同对其他人还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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