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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劳动合同纠纷.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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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义贤律师事务所Beijingyixianlawfirm案例精评--解除劳动合同纠纷【51HRlaw网站独家资料,用于内部学员学习交流】severalgroupnumber,thenwithb±a,=c,-2~3measurement,suchasproceedsofcvaluesareequalandequaltothedesignvalue,,b,andcvalueswhileonhorizontalverticalerrorsformeasurement,Generalinironanglecodebitatmeasurementlevelpointsgriderrors,omethylverticalboxcenterlinedistancefora,,tobverticalboxdistanceforb,listcanmeasured解除劳劢合同纠纷争议焦点:除名决定没有送达当事人,是否有效?新法关注:《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应依法为劳动者出具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案情简介】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天祥轮胎制造厂。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李强。李强系沈阳天祥轮胎制造厂职工。1994年2月4日,该厂做出“关于给李强除名的决定”,载明:李强原系生产管理处职员,该同志于1993年11月16日至今一直未上班,连续旷工达2个月之久。根据国发(1982)颁发的职工奖惩条例连续旷工15天,累计旷工30天,企业可给予除名的有关规定,厂职大讨论通过给予除名。后该厂职工放长假。2005年9月20日,李强以沈阳天祥轮胎制造厂在2005年9月12日将除名决定交本人为由向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2006年1月,李强诉至原审法院。李强按沈阳市个体从业人员社会保险费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交纳了1995年1月至2005年3月期间的养老保险费。沈阳天祥轮胎制造厂的经理郭勇于2005年4月已将李强交纳的上述养老保险费12,,并收到相关票据。【审理与判决】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由用人单位负责举证。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第20条第2款规定,职工受到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或者被除名,企业应当书面通知本人,并且记入本人档案。沈阳天祥轮胎制造厂1994年就已将除名决定送达给李强,现李强予以否认,故应由沈阳天祥轮胎制造厂负责举证证明其主张成立,但沈阳天祥轮胎制造厂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因此应认定沈阳天祥轮胎制造厂为将除名决定书面通知李强本人,其程序不合法。沈阳天祥轮胎制造厂对李强作出除名决定所依据的事实是李强旷工2个月之久,但李强予以否认,沈阳天祥轮胎制造厂为支持其主张提供的证人由于是本厂职工,存在利害关系,且未到庭接受当事人质询,因此对沈阳天祥轮胎制造厂提供的证人证言不予采信,综上,沈阳天祥轮胎制造厂对李强作出的除名决定程序违法,事实依据不足,故认定除名决定无效。关于李强申请仲裁是否超过申诉时效问题,李强未能上班,应属被动缺勤,但一直主张权利,由于单位对其所作的除名决定未给予李强,使李强不能到劳动仲裁部门正常主张权利,单位负有一定责任。应以李强收到除名决定时间为劳动争议发生之日。据李强陈述及沈阳天祥轮胎制造厂给李强除名决定上记载其收到除名决定时间为2005年9月12日,沈阳天祥轮胎制造厂虽对此提出异议,但没有提供证据证明该决定早已送达给李强,故以李强陈述时间为准。李强收到该决定后,已于2005年9月20日向沈阳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并未超过60日的法定期限,故不能认定李强主张权利超过法定的仲裁申诉时效。沈阳天祥轮胎制造厂对李强所作的除名决定无效,因此双方劳动关系并未解除。现李强同意与沈阳天祥轮胎制造厂解除劳动关系,准予解除。沈阳天祥轮胎制造厂应按每年320元的标准向李强支付经济补偿金。由于李强个人已将养老保险费交纳至2005年3月,且此款已由郭勇副经理给付李强,故沈阳天祥轮胎制造厂应从2005年4月起至解除劳动关系之日止为李强交纳养老保险;沈阳天祥轮胎制造厂应从单位为企业职工整体交纳医疗保险是其时起为李强交纳医疗保险;李强要求补偿2001年至2005年的医疗保险金3,127元,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李强要求报销计划生育费2,603元,证据不足,不予支持。故判决如下:一、原、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解除劳动关系;二、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为原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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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梅花书斋
  • 文件大小2.78 MB
  • 时间2019-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