脆弱的个人及其自由:《论自由》书评李寿初论及自由,人们总会想起卢梭那句名言:“人是生而自由的,但却无往不在枷锁之中。”[1]确实,人们对于这个现实的社会别无选择,虽因生而入其中却只能因死而出其外,每个人都深深地嵌在里面,相对于社会个人永远是个弱者。但人们并非无能为力,人们可以通过有限的理性去认识自己和社会,并通过法律使个人和社会、自由和权威处在一个相对合理的状态,以实现个人在社会中的最大自由。英国思想家约翰·密尔(JohnStuartMill,1806—1873)的《论自由》就是这方面的经典文献,该著作对西方民主法治社会的形成产生了非常重要的作用。自由是一个永恒的主题,从古到今人们在追求它,历代思想家在关注它,对它的争论没有定论并且还会无休止地进行下去。《论自由》一书采取“总——分——总”的论述方式,共有五章:第一章,引论;第二章,论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第三章,论个性为人类福祉的因素之一;第四章,论社会驾于个人的权威的限度;第五章,本文教义的应用。概而言之,在该书中密尔探讨了自由的涵义、思想自由和讨论自由、个性自由、社会权威的限度以及个人自由不受政府干涉等问题。虽然时过境迁,但书中的这些问题犹在,将来还会存在,密尔有关自由的论证和结论对今天被社会各种组织束缚的人们仍有实际意义。这也是《论自由》没有被人们忘却的原因所在,也正是其对脆弱的个人的价值所在。一自由有很多种涵义,但密尔关注的是个人在政治社会中或者说公民在国家中的自由,即所谓的“公民自由或称社会自由,也就是要探讨社会所能合法施用于个人的权力的性质和限度。”(约翰·密尔著:《论自由》,程崇华译,商务印书馆,1959年版,页1,下文仅标注页码。)这种自由是一种相对的而不是绝对的自由。在密尔看来,人类社会的发展史就是个人争取自由的历史。从人类文明一开始,一个国家的人就被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统治者,统治者既可以是一个人也可以是一个集团、阶级,统治者行使国家权力;另一部分是被统治者,往往是社会的大多数,他们要接受统治者的领导,他们的自由常常会受到国家权力的侵犯和威胁。在人类进入到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统治者和被统治者经常处于对立的状态,统治者的权威来自继承或征服,因此统治者常常为所欲为;而被统治者为了自己的利益,通过同统治者的斗争以取得不受其干涉的的领域,在这些领域里,被统治者是自由的。这时的人们对统治者保持高度的警惕,非常珍惜来自不易的个人自由。但当人类进入资本主义社会后,统治者(国家或政府)和被统治者(人们)在本质上不存在对立状态,因为统治者的权威建立在被统治者中的大多数的民主选举的、授权的基础上,作为被统治者的人们总以为统治者是在按自己的意志办事、个人自由和国家权威是统一的。这种思想作为19世纪的主流观念,反映在当时的法律制度和人们的舆论中。这种状况令密尔十分担忧,因为它产生侵犯个人自由的新情形,即“多数的暴虐”,(页4)人们对此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2]多数的暴虐又分为两种情形,一是多数者的意志决定一切,使得不属于多数者群体的少数人的自由和权利被忽视;另一是在多数者内部,所谓大家共同的意志实际上只是最多的或者最活跃的那部分人的意志,而其余人的意志必定被忽视或受到压迫。一般地,多数暴虐主要通过法律规定的国家权力而起作用,人们可以感受到。但人们往往忽视另一种形式的多数暴虐——社会暴虐(常表现为社会舆论、集体意见)的危害性,即当社会本身作为整体而凌驾于它的各别个人时,其危害比国家权力造成的危害还大,因为“这种社会暴虐比许多种类的政治压迫还可怕,因为它虽不以极端性的刑罚为后盾,却使人们有更少的逃避办法,这是由于它渗入生活细节更深得多,由于它奴役到灵魂本身。”(页4)因此,为了防止社会暴虐,就要找出社会合理干预个人的限度,正确处理个人自由和社会权威的关系。要找出一个在实际中可操作的能被大家所接受的限度正是本文的目的。密尔从功利主义的角度研究该问题,正如他自己所言:“凡是可以从抽象权利的概念(作为脱离功利而独立的一个东西)引申出来而有利于我论据的各点,我都一概弃置未用。的确,在一切道德问题上,我最后总是诉诸功利的;但是这里所谓的功利必须是最广义的,必须是把人当作前进的存在而以其永久利益为根据的。”(页11)很显然,密尔把人的价值放在第一位,重视的是个人的自由、个人自由在社会中的最大化以及社会权威对个人自由的最小干预,这种个人功利思想同文艺复兴以来的自由主义学者通过理性阐释自由的一贯主张并不矛盾。个人在社会中的所为,主要受到法律和社会舆论两方面的约束,对个人产生影响的舆论主要来自社会中的优势阶层即统治阶级的好恶。密尔就是要找到一条非常简单的原则,使社会对个人的干预,不论所用方式是法律惩罚下的物质力量还是社会舆论下的道德压力,都要绝对以它为准绳。在经过正确分析和功利平衡后,密尔找到了这条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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