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文件日照市监察局日建发〔2008〕126号关于转发《关于在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各区县建设局、监察局,各招标代理机构:现将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关于在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专项检查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组织实施,积极做好准备,确保检查取得实效。一、检查范围和内容除《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中提到的资格条件与市场行为共计18条以外,结合我市《诚信手册》制度,增加以下内容:1、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的评价;2、招标活动现场的组织和技术服务;3、招标代理合同签订和履行情况;4、提交书面情况报告及相关备案资料情况;5、企业发生变更事项备案情况;6、招标代理从业人员开标现场工装穿着和佩证上岗情况;7、配合响应主管部门组织的各类培训与活动情况;8、招标代理过程中是否存在其他不良行为。二、检查方法步骤1、2008年8月11日-8月17日,各招标代理机构按照本《通知》要求进行认真自查,形成自查报告,于8月18日前报市建委招标办(济南路269号建设大厦312室)。2、2008年8月19日-9月20日,市建委、市监察局组成检查组对全市各招标代理机构自查情况进行复查。各区县建设局、监察局予以配合。三、检查要求1、各招标代理机构在自查自纠过程中必须认真、诚实,不得弄虚作假或隐瞒不报。本次检查的各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和业绩情况将作为各机构资格延续或升级的依据。 2、各招标代理机构对自查出的问题,要认真疏理、归纳,并制定出相应整改措施。 3、各招标代理机构要提前准备好相关资料备查。所提供资料必须是原件,《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基本(代理业务)情况调查表》和《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现场检查表》须同时提供电子版。4、检查人员必须严肃认真、客观公正,对检查结果负责。各招标代理机构要认真进行自查自纠,确保本次检查达到预期目的。联络人:倪霞(市招标办)0633-8899302李江波(市监察局)0633-8781205二ОО八年八月六日主题词:建设招标通知日照市规划建设委员会办公室2008年8月6日印发山东省建设厅山东省监察厅鲁建招字[2008]12号关于在全省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专项检查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监察局:为加强全省工程建设招标代理市场的监督管理,规范招标代理行为,遏制招标代理活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确保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活动更加公开、公正、公平竞争,促进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建设领域的腐败行为,省建设厅、省监察厅决定在全省开展一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专项检查。请你们按照《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切实加强领导,认真组织实施,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检查取得实效。附件:《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二OO八年七月十八日全省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专项检查实施方案一、检查目的和依据通过招标代理活动的专项检查,进一步加快招投标监管职能转变,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从业行为,为工程建设招投标活动营造更好的公开、公正、公平竞争环境,促进我省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健康发展。检查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招投标活动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6号)、《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建设部第154号令)等法律法规。二、检查范围和内容检查的范围: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的招标代理机构,以及这些代理机构自2007年1月1日以来的业务开展情况。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资格条件 1、资格证书、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是否齐全; 2、招标代理机构体制是否符合法定形式,与国家机关、行政机关和所属单位以及有形建筑市场是否存在隶属或者经济利益关系; 3、机构技术负责人、工程类专职技术人员是否符合法定条件,招标代理机构取得从业资格的人数是否达到要求; 4、机构内部招标代理业务制度(招标代理工作程序、岗位责任制等)、财务管理制度、档案管理制度等是否健全,工作人员是否熟知并按规定执行;5、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编制是否符合规定,档案资料是否完备并及时归档,是否履行代理合同约定的义务;6、组织机构设置是否合理,办公场所和设施是否满足工作开展需要。(二)市场行为 1、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假招标或与招标人或者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2、代理的工程建设项目是否存在未按规定进入有形建筑市场交易和逃避招投标监督执法机构监管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经资格认证及超越资格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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