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天津市滨海新区房屋管理局项目审批流程建设工程设计方案规划条件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一、行政审批主体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名称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 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五十二条 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总平面设计方案、市政工程规划方案的建设项目以及其他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在十个工作日内审定完毕。四、申请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应具备的条件审定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或市政工程规划方案。五、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一)建筑工程(含联合审批的投资项目)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报表(建筑工程);2、有相应资质单位设计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3份(含建筑效果、总平面、各层平面、立面、剖面图等),重要项目需提交模型;3、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二)市政工程1、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申报表(市政工程);2、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市政工程)2份(含设计说明、图纸、电子文件)。图纸包括:现状及设计方案、规划路网,其中道路、桥梁、公路、城市高架轨道等非市政管线项目须包括剖面图、立面图、断面图和建筑效果图等);电子文件包括:DWG和SHP两种格式;3、图纸比例:外环线以内1/500,外环线以外1/2000,并附地下管线实测图;4、相关协议及证明。市政工程通过公路、河道、铁路等,须征求相关部门意见;5、申报单位(人)委托代理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被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同时交验原件。六、办理程序1、窗口预审受理;2、承办部门现场踏勘,提出初审意见;3、会审审核,作出决定(重要项目报市政府审定);4、核发审定通知书或修改通知书。七、是否需要现场踏勘需要现场踏勘。八、法定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九、承诺办结时限7个工作日公示、听证、公告、上报时间不计算在此期限内。十、该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有无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十一、有无收费及收费依据和标准无收费。十二、能否网上申报办理能。十三、申请书标准文本和示范文本申请书标准文本和申请书示范文本请登录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网站()或天津市行政审批服务网()。 十四、受理窗口及联系电话咨询电话:022-66198784传真:022-66198786网址: 中心地址:天津市塘沽区大连东道与春风路交口滨海新区行政许可服务中心 邮政编码:300456规划条件行政审批主体名称天津市滨海新区规划和国土资源管理局二、行政许可事项名称规划条件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八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提出出让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未确定规划条件的地块,不得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建设单位应当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核准、备案文件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在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中,擅自改变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组成部分的规划条件。《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第四十三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选址意见书。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条件,作为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组成部分。前两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四、申请该行政许可事项应具备的条件建设项目应符合国家安全、环保、文物、水利、防震、防灾、气象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五、应提交的全部申请材料目录(一)建筑工程以出让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筑工程1、规划条件申报表;2、建设项目申请报告;3、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1/500、1/2000或1/10000现势地形图2份和电子文件;4、核定用地图纸质文件和电子文件(包括DWG和SHP两种格式);5、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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