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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侦查监督的改革和完善侦查改革论侦查改革侦查和侦查.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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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侦查监督的改革和完善
在司法体制改革和诉讼制度的改革中,检察制度的改革和完善始终是一个重点和焦点问题。中国检察制度具有自己的特点。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始终参与诉讼的全过程,改革侦查制度、公诉制度、审判制度和执行制度都与检察机关具有密切关系。为了拓展检察机关侦查监督范围,增加开展侦查监督工作的知情渠道,丰富监督手段,完善监督程序,增强监督刚性,及时解决长期制约侦查监督工作开展的困扰和难题。去年以来,在侦查监督环节,先后制定和颁布了四项改革规定。笔者下面就侦查监督的改革和完善谈一点看法:
一、侦查监督的基本概况
(一)侦查监督的概念
侦查监督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侦查监督是指侦查活动监督,就是专门审查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有无违法行为。广义的侦查监督包括了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处理刑事案件一切活动的监督,包括立案监督,审查逮捕,侦查活动监督。把审查批捕部门更名为侦查监督部门,这里取的是侦查监督的广义,这个部门的职责包括审查批捕、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三大项。
从侦查监督部门工作实际出发,结合司法实践环境,无疑是对侦查监督作广义的理解,认为侦查监督应当是指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对侦查机关、侦查部门刑事侦查活动的合法性进行的监督,是检察查机关在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配合的具体体现,检察机关依法对侦查活动实施监督可以防止侦查机关滥用职权,保证侦查的合法性与准确性,从而保证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保障公民的合法权利。
(二)侦查监督的内容
1、从职责范围的角度看,如前所述,侦查监督工作应包括刑事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对审查批捕案件的监督。其中对侦查机关侦查过程中违法情形的监督,是对程序违法的监督;对侦查机关提请批准逮捕案件中有无遗漏犯罪、遗漏犯罪嫌疑人、案件事实认定、运用证据、运用法律是否准确等情形的监督,则是对实体违法的监督。
2、从目的的角度看,侦查监督工作应包括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两个方面的内容。审查逮捕要在保证准确有力地打击犯罪的同时,防止错捕无辜,保障公民权利包括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立案监督的目的是要使有罪的人受到刑事追究,无罪的人免受刑事追究;侦查活动监督则是保证侦查活动依法进行,既有保证准确打击犯罪的任务,也有保证公正、严格执法,防止侵犯人权的职责。可见,惩罚犯罪和保障人权是贯穿侦查监督工作始终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二、目前侦查监督体制存在的问题
近年来,侦查监督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受到人们的关注,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日趋完善,例如赋予了犯罪嫌疑人在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咨询和代理申诉控告的权利、疑罪不诉制度的设计等等。然而,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司法人员的法治观念、对刑事诉讼法的执法认识、执法水平、执法实践等等,与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方针、与刑事诉讼法基本的精神、与现代社会进一步加强法制化的趋势不相协调,甚至可以说有很明显的错位,例如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超期羁押、违法适用强制措施、有案不立、错误追究等侦查违法行为还在一定程度上存在,如佘祥林杀妻案、胥敬祥抢劫案等屡屡见诸报端。可见,我国目前的侦查监督体制仍不尽完善,存在较多问题,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在现有立法上,存在着规定得不够明确具体等问题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则上所有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都应当接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但缺乏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定,致使检察机关只能通过立案监督、审查批捕监督、审查起诉等方式来实行较窄较弱的监督。依照我国刑诉法规定,侦查机关采取的强制措施包括对人的强制措施和对物的强制措施。前者由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逮捕组成;后者则指搜查、扣押等。拘留、搜查、扣押等强制措施,因其或限制、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或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财产、个人隐私、住宅安全等权利,已不再单纯是侦查手段问题,而是直接关系到犯罪嫌疑人人权保障这一重大问题。对于这些强制措施都是侦查机关自行决定,没有检察机关的授权与审查,即使嫌疑人或其律师对这些强制措施的使用产生疑问,也只能向侦查机关及其上级机关申请复议或复核,最终决定权仍在侦查机关手中,缺乏有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所谓的监督不是强制性的程序。所以,程序上设置的任意性和实际上对侦查权监督的忽略,造成了我国侦查监督的范围明大实小、明有实无的现状,更谈不上通过有效监督,全面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二)在司法实践上,存在着监督不力等问题
检察机关对侦查监督的地位和作用的认识不足和重视不够,是影响侦查监督实际效果的主观原因。按照公检法“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诉讼体制,在刑事诉讼中,公安、检察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控诉职能,共同承担追溯犯罪的使命。但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往往只注重与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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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小泥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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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4-0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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