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院科研奖励办法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教师和科研人员科学研究的积极性,进一步健全、完善科研激励机制,不断增加标志性科研成果,提高学校创新能力和科研实力,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学校设立以下科研奖励类别:(一)科研成果奖类。科研成果奖是指政府及的社会力量设立科研成果奖励。科研成果获得政府设立的省级及以上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后,在各类奖励颁发奖金的基础上,学校将对成果获得者再给予配套奖励。(二)规划设计类。凡以我校名义承担的建筑与规划设计获得由政府部门评选出的省部级及以上优秀规划与设计奖的,学校将对规划设计者给予奖励。(三)项目培育类。国家级科技奖励和国家级重大科技课题的组织与申报,学校对拟申报项目组给予奖励。(四)学术著作、论文类。出版著作、学术论文在中文核心期刊或国外正式学术刊物上发表,学术论文被一些重要索引收录等,学校将对作者给予奖励。(五)美术及设计作品类。凡以我校名义创作的美术及设计作品获得政府部门设立的省部级及以上奖励的,学校将对作品创造者给予奖励。(六)职务知识产权授权类。对取得职务知识产权授权的发明者或设计者,学校根据授权种类给予奖励。(七)技术成果转让类。为进一步调动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对在科学技术成果转化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我校教师进行奖励。(八)科技先进类。科技先进包括学校在授奖年度内评选出的申报科研成果奖先进组织、科技先进集体和科技先进个人。第三条 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且我校教师和科研人员为第一完成人的科研成果,获得省部级及以上政府奖励后,学校将根据获奖级别给予获奖者以奖励。、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一等奖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学校的奖励金额为80万元;获得上述奖励二等奖的教师和科研人员,学校的奖励金额为50万元。(含教育部)科技进步奖、人文社会科学类科研成果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获得者,学校的奖励金额分别为20万、10万和5万。,学校将进行重点投入。第四条 对我校为非第一完成单位且获得政府奖的科研成果(限第三条涉及奖项),按以下原则确定奖励金额:(一),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75%。,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50%。,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25%。(二)省级(含教育部),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60%。,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30%。,学校的奖励为第一完成单位同样情况下的10%。第五条 对以个人名义获得国家级奖励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给予获奖人以奖励:,学校给予获奖人2万元奖励;,学校给予获奖人1万元奖励。以个人名义获得的其它奖项的科研成果,学校不予奖励。第六条对我校为第一(含唯一)完成单位的科研成果,获得的社会力量设立的奖励的科研成果,按以下原则给予奖励:,学校给予8万元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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