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第一章 总则第 条为使公共厕所的建设按照城市总体规划要求纳入详细规划,使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符合市容环境卫生要求,更好地为城市居民和流动人口服务,特制定本标准。第 条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县、镇独立工矿区公共厕所的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亦可参照执行。第 条 规划、设计、建设和管理公共厕所的单位,应负责贯彻执行本标准的各项规定。第 条 各级环境卫生部门应对公共厕所的设计和建设进行监督指导。第二章 公共厕所的规划第 条公共厕所是城市公共建筑的一部分,是为居民和行人提供服务的不可缺少的环境卫生设施,在制订城市新建、改建、扩建区的详细规划时,城市规划部门应将公共厕所的建设同时列入规划。第 条 城市中下列范围应设置公共厕所:1、广场和主要交通干路两侧;2、车站、码头、展览馆等公共建筑附近;3、风景名胜古迹游览区、公园、市场、大型停车场、体育场(馆)附近及其它公共场所;4、新建住宅区及老居民区。第 条 公共厕所的相间距离或服务范围:主要繁华街道公共厕所之间的距离宜为300~500m,流动人口高度密集的街道宜小于 300m,一般街道公厕之间的距离约750~1000m 为宜;居民区的公共厕所服务范围:未改造的老居民区为 100~150m,新建居民区为 300~500m(宜建在本区商业网点附近)。第 条 公共厕所建筑面积规划指标:1、新住宅区内公共厕所: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 6~10m2;2、车站(含站前广场)、码头、体育场(馆)等场所的公共厕所:千人(按一昼夜最高聚集人数计)建筑面积指标为 15~25m2;3、居民稠密区(主要指旧城未改造区内)公共厕所;千人建筑面积指标为20~30m2;4、街道公共厕所千人(按一昼夜流动人口计)建筑面积指标为 5~10m2。第 条 公厕的用地范围:距公厕外墙皮 3m 以内空地为公共厕所用地范围,如确因条件限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亦可靠近其它房屋修建。第 条 在有条件的地区应逐步发展附属式公共厕所,并应设置直接通至室外的单独出入口和管理间。第 条 公共厕所的建筑标准:根据其位置的重要程度可分为三类,见表 1。涉外单位可高于一类标准。旱厕可参照三类厕所标准执行。如属急需,并近期有建设规划者,可酌情修建临时性厕所。第 条 选择公厕修建位置要明显、易找、便于粪便排入城市排水系统或便于机械抽运。第 条 厕所内面积概算指标:厕所每一蹲位(包括大便蹲(坐)位、小便站位、走道宽度以及其它设备等)建筑面积概算指标为 4~9m2。(一类厕所 7~9m2,二类厕所为5~7m2,三类厕所为 4~6m2)。第三章 公共厕所的设计第一节 设计原则第 条公共厕所的设计原则是适用、卫生、经济;在便于排运粪便的前提下,适当注意美观。第二节 设计基本规定第 条根据使用情况的不同,男、女蹲(坐)位设置比例以 1∶1 或 3∶2 为宜。第 条 公共厕所室内净高以 ~ 为宜(设天窗时可适当降低)。室内地坪标高应高于室外地坪 以上。化粪池建在室内地下的,地坪标高则要以化粪池排水口而定,排水管坡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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