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市交通运输局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党的反腐倡廉建设,明确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对党风廉政建设应负的责任,保证党中央、国务院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决策和部署的贯彻落实,推动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维护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依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科学发展观,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及县委、县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反腐败斗争的一系列指示精神。
第三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检监察部门组织协调,各科室各负其责,依靠群众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把党风廉政建设作为本局党的建设和全局工作的重要内容,纳入领导班子、领导干部的绩效考核管理,与业务工作和其他工作紧密结合,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第四条 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要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标本兼治、综合治理;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要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
第二章 责任内容
第五条 局领导班子对全局的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正职是第一责任人,对责任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领导班子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对职责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 领导班子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责任:
(一)调查、分析职责范围内党风廉政建设状况。根据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研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的基础性工作,建立健全工作管理机制、监督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三)组织党员、干部学习党和国家领导同志关于反腐倡廉建设和科学发展观的理论,学习党风廉政的各项法规,开展共产党员党性、党风、党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
(四)组织召开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对局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发生的违反党风廉政法规等不廉洁现象或倾向性问题,认真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纠正解决办法;
(五)履行监督职责,对局机关的党风廉政建设情况及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廉洁从政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选拔任用干部,防止和纠正用人上的不正之风;
(七)组织局机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做好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查处违法违纪案件和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工作,帮助纪检组解决查处案件中遇到的各种困难。
第七条 领导班子正职在党风廉政建设中承担以下领导责任:
(一)掌握本单位党风廉政工作情况。召集领导班子及时听取有关工作报告,研究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并指导、监督有关部门落实;
(二)结合各项改革措施,领导、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方案、措施,加强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倾向性问题;
(三)对领导班子成员廉洁自律情况进行经常性的督促、检查,定期组织召开廉洁自律专题民主生活会;
(四)领导、支持纪检组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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