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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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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巢湖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的通知巢政办〔2012〕116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巢湖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巢湖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五日巢湖市民生工程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民生工程管理,充分发挥民生工程效益,确保省、合肥市、巢湖市各项民生工程任务顺利完成,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民生工程是指由巢湖市统一组织实施的省、合肥市民生工程项目,主要包括工程建设类和资金补助类。每年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依据省、合肥市、巢湖市相关文件确定。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及市各相关部门组织实施的民生工程管理。第二章组织领导第四条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民生工程的组织实施工作,市民生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民生办)具体负责日常工作。第五条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内民生工程的组织实施,是民生工程项目的实施主体。第六条民生工程项目对应的市直部门是该项目的牵头部门,负责项目任务分解和指导、督查工作。第七条涉及民生工程管理的市其他职能部门负责各项民生工程实施过程中的综合监管工作。第三章项目分解第八条民生工程项目任务分解实行“二上二下”程序。(一)“一上”:在巢湖市政府与合肥市政府签订目标责任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由巢湖市直牵头部门在征求乡镇、街道相关部门意见基础上,提出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报巢湖市民生办。(二)“一下”:巢湖市民生办负责对目标任务分解方案进行审核、汇总,3个工作日内下发至乡镇、街道民生办。(三)“二上”:乡镇、街道民生办对市民生办下发的目标任务分解方案提出修改意见,并在3个工作日内反馈市民生办。(四)“二下”:市民生办会同市直各牵头部门审核乡镇、街道民生办的反馈意见,并在5个工作日内报市政府审定;市政府审定后,由市政府与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签订目标责任书。第九条民生工程项目调整、变更、延期、取消需按规定程序和条件,报请项目对应的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其它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变更、延期、取消民生工程规定任务。第四章项目管理第十条民生工程建设任务下达后,项目实施单位原则上要在1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土地征用等前期工作,并启动招投标程序。第十一条工程建设类年度建设项目应在当年11月30日前完成竣工验收工作,跨年度建设项目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第十二条工程建设类项目(村民自建项目除外)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资金报账制,确保工程质量,并按时完成目标任务。第十三条资金补助类项目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直接补助到人的项目,受益对象的确定实行“三榜公示”制,由个人申请,经村委会(社居委)审议通过、乡镇(街道)审核后,报巢湖市相关部门确认,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按照资金发放序时要求拨付至个人账户;其他非直接补助到人的项目,由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规定予以及时足额拨付。第十四条民生工程项目实行进度月报告制度,按月报送资金拨付进度及项目进展情况。项目进度报告采取分级报告,报送单位应确保报送数据的统一性、真实性和准确性,接收单位要根据报送的数据,逐一核实资金拨付、工程进度。第十五条各乡镇、街道民生工程项目要悬挂统一的永久性标识标牌,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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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