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物业服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记分标准
(征求意见稿)
一、加分情形记分标准
(一)获得国家级表彰、奖励、荣誉的,每项加10分;
(二)获得省级表彰、奖励、荣誉的,每项加7分;
(三)获得地市级表彰、奖励、荣誉的,每项加5分;
(四)获得区(县)级表彰、奖励、荣誉的,每项加3分;
(五)承接老旧住宅小区或管理住宅小区时间较长的,按下列条件分项加分:
,加6分;
-10万平方米以上的,加5分;
-8万平方米以上的,加4分;
-5万平方米以上的,加3分;
,加2分;
,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
,面积在5-10万平方米以下的,每管理一年加1分;
,面积在10万平方米以上的,。
(六)具体物业服务行为被国家、省、市级新闻媒体(包括电视、电台、报刊、网络等)表扬的,分别加6分、4分、2分;
(七)积极配合文明城市、卫生城市创建工作的,加2分。
新承接老旧小区时,签订的合同期限不能低于两年,低于两年的不予加分,两年内,如果发生退出管理的,该项加分因素提前终止。
二、减分情形记分标准
(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减3分
;
;
;
、安全防范制度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减4分
;
、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以及网络服务等单位委托代收费用,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的;
、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以及网络服务等单位委托代收费用的便利,催缴物业管理费的;
、环保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为,未予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的;
,对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的;
,未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查验并办理物业承接验收手续的。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减5分
、变更企业及其从业人员信用信息的;
,未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
、解除等情况,未到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房产主管部门备案的;
、合并的,未按规定到原资质审批部门申请办理资质证书注销手续,并重新核定资质等级的;
,致使房屋及共用设施设备档案资料不齐全的。
;
,提供虚假资料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记减6分
(前期)物业服务委托合同等约定减少物业服务内容或者降低物业服务质量和标准的;
,降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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