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教育制度一、教育行政体制日本现行教育行政制度的原则和特点由宪法和《教育基本法》所决定。宪法宣称教育是人民的权利,规定依据民主政治的原则和地方自治的原则建构教育行政制度。日本的教育行政属于中央权力与地方权力合作型,建立中央和地方两级管理系统,在中央和地方的关系上,实行中央指导下的地方分权制。 ,为日本内阁的组成部分,其最高领导是文部大臣。文部大臣和文部省是主管教育行政的中央首长和行政机关。法律规定文部省的职能权限,主要是:(1)为发展教育、学术和文化事业,进行调查研究并制定规划。(2)就各级学校和教育机构的设施设备、人员配置、组织与教育内容规定标准。(3)对地方教育委员会、地方行政机关,大学和其他教育、文化与科学机构提供指导和建议。4)管理由文部省设立的大学和其他教育、科学与文化机构,任命县和重要市的教育长或负责人,审定中小学教科书。(5)对地方教育和其他教育、文化与科研机构提供经费补助。,地方教育由地方公共团体实行自治。日本的地方公共团体分为两纵即都道府县和市町村。教育的行政机关为教育委员会,行政主管为教育长。地方设立的大学及其他高等教育机构和私立学校由地方政府管理,教育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发展基础教育,在人事、经费、设施设备、教育教学、课程内容和教师进修等方面对其所辖学校负责。市叮村教育长的任命领得到都道府县教委的认可,都道府县教育长的任命须得到文部大臣的认可。二、学制结构日本战后教育改革,建立了“六三三四制”的学校教育体制。《学校教育法》规定, “所谓学校,系指小学、初级中学、高级中学、大学、高等专门学校、盲人学校、聋哑学校、养护学校以及幼儿园。”三、:一是幼儿园,属于学校教育制度的组成部分,招收3~6岁幼儿,由文部省领导;另一种是保育所,属于福利机构,招收从出生到6岁的幼儿,由厚生省领导。《学校教育法》规定,幼儿园的教育目标;(1)培养健康、安全、幸福地生活所需要的日常习惯,并使其身体的各种机能得到和谐的发展。(2)让幼儿在幼儿园内体验集体生活,培养幼儿初步具有喜欢过集体生活和团结互助、自主、自律的精神。(3)培养幼儿正确理解和对待其周围的社会生活现象的萌芽观念。(4)指导幼儿正确地使用语言,培养他们对童话、连环画等的兴趣。(5)通过音乐、游戏、连环画等方法,培养幼儿对创作表现发生兴趣。幼儿园的教育内容分为健康、人际关系、环境、语言和表现5个领域。,儿童满6周岁入学,12周岁毕业,属于义务教育阶段。新学年从4月份开学,多数小学采用三学期体制,三学期之间分别为暑假、寒假和春假。日本小学的教育目的是适应儿童的导心发展,实施初等普通教育。教育目标:(1)以学校内外的社会生活的经验为基础。使学生正确理解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养成合作、自主和自律的精神。(2)引导学生正确理解乡十和国家的现状与传统,并进而培养国际协作精神。 3)使学生具有日常生活所必需的衣、食、住和产业等方面的基础知识,并掌握基本技。(4)使学生能正确理解日常生活所必需的国语,并形成使用国语的能力。(5)使学生能正确理解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数量关系,并形成处理数量关系的能力。(6)培养学生科学地观察和处理日常生活中自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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