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公益如何避嫌非法集资————————————————————————————————作者:————————————————————————————————日期: 民间公益如何避嫌非法集资——律师观点:为贫困生募捐“免费午餐”并无涉罪之虞近日,在网络上看到有关报道:由民间公益人士自发组成的“草根公益队伍”通过微博、淘宝、游戏网站募集捐款,资助西部贫困山区的小学生吃上“免费午餐”;由于网络力量的推动,汇集的善款与日俱增,这让民间公益组织的牵头人既喜又忧,因为这一自发善举并未经过审批许可,资金运用不当将可能面临法律风险,甚至有“非法集资”之嫌。还好,在各方的积极努力下,“免费午餐计划”与中国社会福利教育基金会成为了合作伙伴;梁树新等草根公益人与贵州省青基会携手,以“零管理费”的方式成立了致力于帮助欠发达地区农村小学优化和提升教育资源的“微基金”,收到的捐款全部逐笔在官方网站爱心网公示,依托网络初步形成了“公募基金+民间公益”的慈善模式。然而,对于那些尚未挂靠到公募基金的、完全独立的民间公益群体,我们仍会满怀善意地为他们考量:汇流成河、聚沙成塔的募捐活动真的会有刑事风险吗?民间公益募捐区别于非法集资的红线在哪里?如何甄别慈善募捐与网络上的虚假信息呢?一、有关“非法集资”的两个罪名和一个司法解释我国现行刑法典里只出现过一处“非法集资”,就是在刑法第192条中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的,构成集资诈骗罪,最高可判处无期徒刑。而刑事司法实践中,由于行为特征、犯罪客体、客观方面、危害后果等存在相近之处,往往也把刑法第176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纳入到非法集资犯罪的范畴。非法集资犯罪的手法层出不穷,刑法典对上述两个罪名的条款只做了原则性规定,实践中多是参照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相关规定,而政策与法律界限不易把握,以致法律适用疑难问题较多,于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自2011年1月4日起施行。对于集资诈骗罪,该司法解释第4条重申了“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诈骗方法”两项要件,并列明了可认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8种情形;除此之外,还引用了该司法解释第2条列举的11种非法吸收资金的具体行为类型,如不具有销售商品、提供服务的真实内容或者不以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为主要目的,以商品回购、寄存代售等方式非法吸收资金的。依据上述司法解释,要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除了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的行为“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外,还应同时具备4个条件:未经依法批准或者借用合法形式;通过媒介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或给付回报;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在犯罪客观方面,前述第2条列举的11种行为类型同样适用于该罪。另外该司法解释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行为的涉案金额、受害人数、酌量情节做了规定。二、民间公益人士无需担心刑事法律风险笔者认为:民间公益人士通过网络宣传发动,广大热心网民通过网络捐款,募集到的资金用来为贫困生提供“免费午餐”,无论是否挂靠公募基金,也无论是否另行募集基金管理费用,只要牵头人出于公心、规范操作,真正是为了扶贫济困的慈善事业而呼吁奔走,募集的善款真正用到了该用到的地方,那么就无需担心刑事法律风险。因为公益的本质是对社会有益的行为,无论是民间还是官方出面,抑或是民间与官方联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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