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80103【发布文号】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68号【发布日期】2000-08-04【生效日期】2000-08-04【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的通知(京国土房管拆字〔2000〕第168号)各区县房地局、各房地产开发公司、各拆迁单位: 根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本市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办法的批复》(京政函〔2000〕60号)规定,结合近期房屋拆迁实践,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北京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关于实施〈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8〕第1126号)、《关于〈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京房地拆字〔1999〕第717号)同时废止。 二000年八月四日 《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 一、一、关于暂停办理有关事项问题 ,可以向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区、县房地局)申请在拆迁范围内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建设单位申请暂停办理有关事项,应当提交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申请书、立项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文件。 ,区、县房地局应予通知区(县)人民法院和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房屋管理等部门,通知书应当说明用地范围、暂停办理期限、暂停办理事项等内容。 需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建设单位必须在期限届满1个月以前向区、县房地局提出申请,并说明需延长期限的理由和拟采取的措施。延期申请批准后,区、县房地局应将延长暂停办理期限的决定通知区(县)人民法院和当地公安、规划、建设、工商、房屋管理等部门。 、申请延长期限未予批准或者批准的延长期限期满,《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16号,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的关于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限制自行解除。 二、二、关于 房屋拆迁许可证的申请、审批问题 ,由区、县房地局审查并核发 房屋拆迁许可证。但城区、近郊区的房屋拆迁申请,远郊区、县的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造工程的房屋拆迁申请,区、县房地局审查后,应当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报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国土房管局)备案。 5.《办法》第十条规定的国有土地证明文件包括下列几种情况: (1)建设单位通过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建设用地批准书; (2)建设单位有偿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提交《国有土地使用证》; (3)建设单位在原使用土地范围内实施拆迁的,提交原土地使用证明(没有土地使用证明的,提交用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证)。 ,向区、县房地局申请办理 房屋拆迁许可证时,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拆迁范围、方式,搬迁期限,工程开工、竣工时间。 (房屋使用性质、产权归属、面积等)、补偿款和补助费预算等内容。拆迁人应当按照上述内容制作拆迁预分方案表,报区、县房地局审批。 9.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范围不得超过建设用地范围,但是建设用地范围外的房屋与范围内的房屋不可分时,拆迁主管部门可以把范围外的该房屋划入拆迁范围。 三、三、关于拆迁期限与搬迁期限问题 10.《办法》所称拆迁期限是指 房屋拆迁许可证规定的拆迁人应当完成该拆迁项目的期限。 11.《办法》所称搬迁期限是指区、县房地局发布的拆迁公告规定的被拆迁人应当与拆迁人签订拆迁补偿协议并搬离拆迁范围的期限。 四、四、关于拆迁公告与通知问题 、县房地局发布拆迁公告,应当包括 房屋拆迁许可证批准文号、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拆迁补偿价格、经济适用住房均价等主要内容。 房屋拆迁许可证后,应书面通知拆迁范围内的房屋所有人。通知书应当说明拆迁人、拆迁实施单位、许可证号、工程名称、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答复期限、逾期不答复的处理办法、联系方式等,并告知其享有的权利及有关规定。 《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拆迁人无法通知房屋所有人的,应当在主管部门指定的公共媒体上予以公告。房屋所有人在本市的,拆迁人应在《北京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15日;房屋所有人在外省市的,拆迁人应在《人民日报》或者《法制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30日;房屋所有人在境外的,应在《人民日报》(海外版)或者《 中国日报》上予以公告,公告期限为60日。 ,区、县房地局应通知产权单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 来自淘豆网m.daumloan.com转载请标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