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1担保服务合同甲方:乙方: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甲方向 支行(以下称贷款人)申请借款,请求乙方提供担保,乙方在甲方满足遵守本合同的前提下,同意提供担保,根据《担保法》、《合同法》等法律之规定,经双方自愿、平等、友好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1、 甲方请求乙方对某贷款人签订的 银行合同编号:的《个人购车担保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借款本金人民币 元,手续费元,期限 个月)所约定的债务以及因甲方违约而向贷款人支付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贷款人实现其债权的费用向贷款人提供信用担保。 担保期间:从主合同约定的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 6 个月,如果据银行提供的担保合同,担保期间超过 6 个月的,乙方有权单方决定是否提供担保。2、垫资、反担保、担保费用、 垫资是指银行未向甲方发放贷款前,由乙方先行垫付使用甲方提车上户,便于车辆发票、合格证、车辆保险等资料的收集,在银行放款时供银行检验使用的一种行为。 乙方所垫付的款项,可采取任何方式和渠道支付,在银行向甲方借款账户放款后,此笔款项属于乙方所有。 垫资行为发生后,如甲方终止本合同的视为甲方违约,并应在终止当天退回甲方所垫付的全部款项,如甲方拒不退回的,乙方有权从垫付当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向甲方收取利息。 在银行审查贷款过程中,遇甲方原因导致银行无法发放贷款的,垫付款项由甲方偿还,如甲方拒不偿还的,乙方有权从垫付当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四倍向甲方收取利息。 乙方为甲方提供担保,甲方应依法向乙方提供反担保,反担保的方式及内容由双方另行签订合同约定。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 甲方拒绝提供反担保或按一般担保行业所考虑的风险控制条件提供的反担保不足值,乙方有权拒绝提供担保。 乙方与贷款人签订本合同项下的相关担保文件(包括不限于保证合同)时,甲方应以转账或现金方式向乙方支付担保费。 甲方支付担保费用的标准、方式按甲方制定的《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贷款购车分期协议表》执行,《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贷款购车分期协议表》时本合同的附件,具有与本合同同等之效力(下同)。 前述《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贷款购车分期协议表》,甲方在签署本合同前已经进行了充分的阅读并理解其全部内容(下同)。 甲方在支付担保费用的同时应向乙方支付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的支付标准和方式按前述《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贷款购车分期协议表》执行。 履约保证金按以下原则处理: 保证金不计息存入乙方开立的专用账户。 履约保证金用于以下几个方面:A 用于清偿甲方尚欠借款本息;B 清偿乙方为甲方承担的代偿债务;C 支付本合同项下的违约金、赔偿金;D 支付实现乙方追偿债权产生的所有费用;E 支付本合同项下的其他费用;前述费用的支付均由乙方直接实施扣划,乙方无须取得甲方的同意或批准。 如乙方按照本协议扣划甲方保证金导致保证金余额不足初始保证金的 80%的,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追加保证金。 甲方无任何违约行为能按主合同足额还本付息并办理好解除抵押手续后两日内,乙方重庆兆旭汽车销售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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