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我局公务接待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八项规定、省委九项规定、《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规定》《湖南省党政机关国内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关于重申和严明党政机关公务接待有关纪律规定的通知》(湘办发电〔2015〕115号)等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省纪委对公务接待的新要求,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局机关的国内公务接待行为。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公务,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工作等公务活动。第四条 公务接待应当坚持有利公务、务实节俭、严格标准、简化礼仪、高效透明、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原则。 第二章 加强公务外出管理第五条 局机关应严格控制公务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局机关处室和单位公务外出须经局领导批准,确需接待单位接待的,由局接待服务处牵头相关处室和单位配合,以局名义向接待单位发出公函,告知公务内容、时间、行程、人数和人员身份。 第六条 依规乘坐交通工具。未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的,超支部分由个人自理。如遇特别紧急情况,无法按规定等级乘坐交通工具,须报告所在单位相关负责同志批准。第七条 严格按规定食宿。公务外出应当在定点饭店(酒店)或者接待单位机关内部接待场所住宿,执行政府采购协议价格。厅局级干部可以安排住单间,其他人员安排住标准间。出差人员住宿费应当回本单位凭据报销,与会人员住宿费按会议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出差人员应当严格按照差旅费、会议费、培训费标准执行,超出伙食补助费标准的部分由个人自理。凡由接待单位统一安排用餐的,应当向接待单位交纳伙食费。与会人员按照会议安排用餐。第三章 规范公务接待管理第八条 严格公务接待范围。来访人员的公务活动必须有公函,无公函的公务活动和来访人员不予接待。第九条 实行对口接待。国管局、中直局、兄弟省区市机关事务管理局领导及同行来湘,由局接待服务处负责接待,视工作需要可以协调相关省、厅局领导参加。 本省市州县(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和负责机关事务管理工作部门的领导及同行来我局学习交流、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由局相关处室对口负责接洽,局接待服务处负责接待。 第十条 规范公务接待行为。局机关所有公务接待,原则上由各自分管局领导审批后再报分管接待工作的局领导批准,重大接待活动报局长批准后实施。第十一条 简化迎来送往。不得在车站、高速公路出入口、机场、码头和辖区边界组织迎送活动,不得跨地区迎送,不得张贴悬挂标语横幅,不得安排群众迎送,不得铺设迎宾地毯,不摆放花草,一般不安排合影。 第十二条 严格控制调研陪同人员。严格执行相关规定,不得层层多人陪同。局领导下基层单位考察调研,陪同的局机关处室负责人从严控制,基层单位只安排与调研工作相关的负责同志陪同。 第十三条 严格食宿标准。严格按标准安排接待住宿用房,不得超标准安排接待住房,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确因工作需要,接待单位可以安排1次工作餐,并严格按规定标准执行。严格控制陪餐人数,接待对象在10人以内的,陪餐人数不得超过3人;超过10人的,不得超过接待对象人数的三分之一。工作餐根据人数采用圆桌餐或者自助餐形式;以湖南本地家常菜为主;不得提供香烟,严格控制饮酒(除外事接待、招商引资等特殊情况以外,公务接待原则上不得上酒);公务接待不得安排在私人会所、高消费餐饮场所。 第十四条 坚持低碳环保出行。国内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安排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车辆。第十五条 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公务活动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由局相关处室主要负责同志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和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费用等内容。接待清单与派出单位公函要相一致,一并作为财务报销凭证。 第四章 严格国内公务接待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六条 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经费开支标准。局公务接待工作餐开支标准参照省本级会议用餐标准执行。接待住宿按照差旅费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接待对象当地的差旅费住宿标准。 中央、国家机关和外省来湘公务接待住宿标准,省部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800元,厅局级每人每天不得超过450元,处级及以下每人每天不得超过350元。 省本级差旅费按省财政厅规定的标准执行,尽可能在内部招待所安排食宿。 第十七条 严格公务接待费预算管理。公务接待费用要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在年度预算总额内单独列示,超额支出要作出说明。规范公务接待经费预算和审批,每年年初接待处与财务处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经费预算,报局党组会审定,经费开支要从严把关,从紧控制,实行统一管理,“一支笔”审批。第十八条 规范公务接待费支付。公务接待费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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