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89章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条例二摘要:本条例旨在设立香港吸烟与健康委员会,界定其职能及权力,免除其委员及雇员的个人法律责任,并订定附带或有关事宜。第389章第8条议事程序的效力委员会议事程序的效力,不因以下事项而受到影响─(a)委员的委任有欠妥之处;(b)进行任何该等议事程序的会议中有委员缺席;或(c)委员席位有空缺。(1987年制定)第389章第9条藉传阅文件方式处理事务委员会处理任何事务,可藉在委员之间传阅文件的方式进行,而不论任何该等委员是否身在香港。决议案经过半数委员以书面赞成后,其效力及作用则犹如在委员会会议上通过的一样。(1987年制定)第389章第10条委员会的职员委员会─(a)须委任一人担任总干事;(b)可委任其认为适当的其他雇员;及(c)可聘用其认为适当的技术顾问及专业顾问,并可就一切关于他们的薪酬、委任或聘用的条款及条件等事宜作出决定。(1987年制定)第389章第11条职员利益(1)委员会可─(a)为其雇员提供津贴及利益;(b)支付特惠金或在法律上应得的款项予去世雇员的遗产代理人,或在该雇员去世时受其供养的人。(2)委员会可设立、管理和控制任何基金或计划,亦可与任何公司或会社安排,由该公司或会社独自或联同委员会设立、管理和控制任何基金或计划,以提供第(1)款所提述的津贴、利益及款项。(3)委员会可为第(2)款所提述的任何基金或计划供款,亦可规定其雇员为该基金或计划供款。(4)在本条内,“雇员”(employees)包括由委员会指明的任何类别的雇员,在第(1)款则包括前雇员。(1987年制定)第389章第12条文件(1)委员会可订立与签立一切可能有利于或有助于达致委员会宗旨的文件,或可能有利于或有助于达致由该等宗旨所合理附带或相应引致的任何宗旨的文件。(2)由委员会订立的文件,如已按照第(3)款盖上委员会印章,即当作已恰当地签立。(3)任何文件不得盖上委员会印章,除非有委员会的决议为依据,而盖印时有2名委员在场并各自在文件上签名。(4)任何看来是以委员会的印章签立并按照第(3)款认证为真确的文件,须予收取为证据,而且除非有相反证明,否则须当作为属如此签立的文件。(5)凡属如非由法团缔订或签立便无须采用契据形式的合约或文书,可由委员会为此目的而给予一般授权或特别授权的人代委员会缔订或签立。(1987年制定)第389章第13条委员会的资源附注:具追溯力的适应化修订─见2000年第60号第3条第III部财政(1)行政长官可从立法会通过拨予委员会用途的款项中,将其认为适当的款额授权支付予委员会。(由2000年第60号第3条修订)(2)委员会的资源须由以下各项组成─(a)委员会根据第(1)款收到的所有款项;(b)委员会为其宗旨而收到的一切其他款项及财产,包括捐赠、费用、租金、利息及收入的累积收益。(3)委员会收取的全部款项,须存入得财政司司长批准存入的银行。(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1987年制定)第389章第14条借款权委员会经财政司司长事先批准后,可借取款项,并将其全部或部分财产作为押记,以供作该项借款的保证。(1987年制定。由1997年第362号法律公告修订)第389章第15条盈余资金的运用委员会无即时需要的所有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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