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公司章程————————————————————————————————作者:————————————————————————————————日期: 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企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合伙企业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对全体合伙人具有约束力。第三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不符的,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第二章企业名称和经营场所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名称:XX投资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第五条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XXXX。第六条本企业为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比例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第三章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第七条合伙目的:共同出资参与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项目的投资。“以工商管理部门企业名称预核准的为准”,以后有新项目必须经合伙人全体会议研究决定。第八条合伙企业经营范围:投资管理。(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定的经营范围为准)合伙期限为三年。第四章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普通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为:XX有限合伙人的姓名、住所为:1、2、3、第五章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第十一条合伙人共出资XXX万元,各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为:合伙人应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第六章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按如下方式分配:由执行合伙人提出建议和方案,报合伙人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人员同意。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亏损分担,按如下方式分担:由执行合伙人提出建议和方案,报合伙人全体会议研究决定,应当经全体合伙人2/3以上人员同意。(注: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或者由部分合伙人承担全部亏损。合伙章程、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合伙人协商决定;协商不成立的,由合伙人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配、分担。)第七章合伙企业事务执行第十四条必须由普通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有限合伙人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第十五条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XX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该合伙人应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第十六条执行合伙企业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执行合伙事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第十七条执行合伙事务人未按照合伙章程、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登记时,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未按期申请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或者善意第三人造成的损失。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将应当归合伙企业的利益据为己有的,或者采取其他手段侵占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将该利益和财产退还合伙企业;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第十八条执行事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一)未履行出资义务;(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四)发生合伙章程、协议约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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