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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县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修改稿).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5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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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建县县城规划控制区农房拆迁安置补偿办法(修改稿)第一条:为了规范我县农房拆迁补偿安置工作,维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建设项目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省土地管理法律法规,以及《关于调整城市规划区内农房拆迁补偿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洪府厅字[2009]493号》相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第二条:在本县行政区域内的长堎镇、望城镇(小桥村、省庄村)集体土地上实施房屋拆迁,并需对被拆迁人安置补偿的,适用本办法。本办法所称被拆迁人,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所有人。第三条:农房住宅拆迁可以选择农民公寓形式或货币补偿方式安置,非住宅房屋拆迁按重置价格给予货币补偿,不作产权调换。第四条:农民公寓按照统一选址、统一规划、统一配套、统一设计、统一建设、统一安置的原则组织建设,农民公寓建设和拆迁安置补偿由各乡、镇负责组织实施。因房屋拆迁引起的信访、诉讼及相关费用按属地原则均由各乡镇负责。第五条:农房拆迁安置补偿标准;(一)选择货币补偿的按以下规定办理;按其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的农民公寓基准价格给予一次性补偿,不再做其它安置。(二)选择产权调换的采取农民公寓形式安置,按以下规定办理;1、农民公寓安置建筑面积按每人建筑面积不得超过50平方米、每户建筑面积不得超过350平方米的标准执行。2、被拆迁人人数按农村常住户口在册家庭直系人口计算,独生子女按2人计算。空挂户、搭挂户不计算在内,原为本地农村户口的现役士兵,大中专院校在校学生以及在监狱服刑和劳教人员可计算人口数;与村民依法登记结婚的外地人员户口暂未迁入本地的可计算为人口数,但其原家庭在本地范围内的不再计算为原家庭人口数。3、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小于或等于安置建筑面积标准的按“拆一还一”方式安置并结算结构差价。4、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超过安置建筑面积标准:在安置建筑面积标准内的按“拆一还一”方式安置并结算结构差价;超过面积标准部分的建筑面积按农民公寓基准价格给予补偿。5、按安置房总面积就近靠档不调档的原则进行安置,超出面积10㎡以内的按重置价进行结算,超出面积部分在10㎡以上,按农民公寓基准价购买。6、被拆迁房屋与农民公寓安置房的结构差价按每级50元/平方米的标准结算。7、农房产权调换,以房屋产权有效证件(含房屋建筑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准建证)为依据安置;对早期事实存在的无批准证件房屋(不含近期抢建、偷建房屋),乡(镇)认定为事实存在的,交清35元/㎡规费后给予安置。第六条:由住宅自行改为经营性非住宅的,并正在经营,手续(工商执照、税务登记)齐全,给予不超过300元/㎡经济补助,再作住宅安置。第七条:农房拆迁其他补偿标准:(一)搬家费:一次性安置的每户600元,临时安置按每户1200元执行。(二)过渡费:按每户每月600元执行。(三)为鼓励被拆迁人提前搬迁,拆迁人对提前搬迁的被拆迁人给予补助,提前搬迁补助标准为:住宅房屋提前搬迁期限为两个月(按60天计算),按每户每日200元执行。第八条:被拆迁农房住宅已私自改为其它用途的,仍按住宅给予补偿;拆迁集体土地上的公有非住宅,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拆迁农房个人在宅基地外经批准建设的生产用房,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未经批准建设的房屋不予补偿。第九条:农房房屋重置价格及农民公寓基准价格 框架(多层)砖混砖木简易重置价格800元/㎡700元/㎡520元/㎡240元/㎡基准价格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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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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