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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对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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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主持人:张晓莹  55日本巨灾风险管理及保险公司对策■小杉光秀商业保险在巨灾风险中的运作机制众所周知,日本是世界上为数不多的“地震国家”,也是台风灾害频发的岛国。在自然灾害等巨灾风险中,家庭财产领域因地震以及地震引起的火灾、海啸、火山爆发(以下称为“地震等”)造成的损失由民间保险公司和政府共同经营的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提供补偿。风灾、雹灾、雪灾、雷击、水灾等其他自然灾害带来的损失以及企业领域的地震保险由民间保险公司的商业保险承保。其中,家庭财产地震保险是日本最具代表性的巨灾保险。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制度。地震等引起的灾害有可能造成巨大损失,并且难以预测其发生时间和发生频率,同时还可能引发大范围的其他灾害,也就是说无法适用保险“大数法则”的基本原则,并且存在逆向选择的风险。因此,一直以来人们都认为无法通过保险来提供保障。明治时期之后,虽然每当发生大地震时,社会舆论都会呼吁建立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并常年对其进行不断地研究论证,却总是无果而终。但是,为了帮助地震中失去房屋、财产等生活基础的受灾者重新生活,社会舆论强烈要求设立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制度。同时,财产保险业作为一个高度公共性的行业,也着手开展了对地震保险制度的研究。1964年6月,,以此为契机,设立地震保险制度的意愿明显上升。以新泻县为政治地盘,在时任大藏大臣(相当于现在的财长)田中角荣的强力领导下,1966年5月日本制定了《关于地震保险法律》(即《地震保险法》),并在此基础上创设了家庭财产地震保险制度。地震保险有着其制定的原委,由此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根据《地震保险法》,地震保险是由官民共同经营,且公益性很强的保险。可以预想,大地震发生时需要支付巨额赔偿,但由于财产保险公司的支付能力有限,因此需要采取再保险的形式,形成了政府和民间保险公司共同分担责任的官民一体制度。1966年,各家财产保险公司出资成立了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财产保险公司先将收取的地震保险保费全额分保给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由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将地震责任加以平均分配后,根据各自的限额再次分保到各个财产保险公司和政府再保险特别会计科目,剩余的责任额由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自留。政府公开再保险业务的收支情况,同时为了在发生大地震时顺利支付再保险赔偿金,政府采取了灵活的财政措施,设置了“特别会计科目”,与一般的会计科目区分开来。第二,鉴于地震保险的公益性,保险公司不能从地震保险中获取利润,只能按照“不盈不亏”的原则运营。第三,地震保险的保费不是由各保险公司自由厘定的,而是由财产保险费率厘定机构来厘定基础费率。各家保险公司必须使用该费率,在规定的优惠制度以外,禁止提供折扣。第四,地震保险不能单独投保,必须与家庭财产险配套申请投保。为了普及该保险制度,原则上地震保险自动附加在家财险合同中,如果不想投保地震险,投保人必须在投保申请书上盖章,表明自愿不投保地震险。赔偿自然灾害损失的其他保险。对于风灾、雹灾、雪灾、雷击、水灾这些风险,可以通过商业保险公司的财产保险来提供保障。日本的火灾保险在1950年之前不承保自然灾害风险,但随着防火建筑的普及、消防技术的提高,1947年以后,此类风险的赔付率降低,保险费率呈现出持续下降的趋势。为了维持稳定的保费收入,并根据客户需求,扩大危险责任范围,商业保险公司反复对保险产品条款进行了修改。比如,1956年新设计的风灾水灾特别条款等主要是面对企业开发设计的。1959年伊势湾台风造成了严重损失,受此影响,住宅领域的承保责任得到进一步扩展。现在普通的财产保险也可承保风灾、雹灾、雪灾的责任,综合保险的承保范围还包括水灾。另一方面,因为自然灾害大多会带来大范围的其他灾害,且损失金额巨大,所以一直以来,对于风灾、雹灾、雪灾造成的损失赔偿,采取了当其损失金额超过一定限额时才能全额赔偿的方式(设定相对免赔额);对于水灾,则将其损失程度分为三个等级,最多赔付损失金额或保险金额的70%,以二者中金额少的为准。现在,对这些灾害引发的事故进行全额赔偿的保险产品也在不断增加。除了财产保险以外,机动车保险(附带车辆损失险)、意外伤害保险也可以对台风、涨潮、洪水等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官民合作开展救灾工作。在日本,当发生巨大灾害时,政府会发布《灾害救助法》,为保护受灾者、维持社会秩序,可以要求地方政府以及日本红十字会、其他团体和民众予以协助。一旦发布了《灾害救助法》,日本的中央银行及财务省下的财务局、金融厅就会要求各金融机构予以协助。对于保险公司,日本政府要求其迅速向灾区的被保险人支付赔偿金,给遗失了56  中国金融?2009年第23期保单或印章的保险合同人提供方便;根据保着巨大的作用。险员工在该总部的指挥下实施统一行动。保险合同人的受灾情况,采取延迟支付保费或延缓办理续保手续等措施,并要求受灾地区的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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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9-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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