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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道德与法律北京中学生规范删除“见义勇为”.doc


文档分类:法律/法学 | 页数:约2页 举报非法文档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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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中学生规范删除“见义勇为”没有法律依据的“不准”内容以及“见义勇为”等用词被取消,文明上网、学会“自救自护”等具有时代特征的新内容大量增加,这就是将从2月17日起在北京开始试行的中小学生守则和学生行为规范。经国家教育部批准,北京市教委主持制定的中小学生守则和日常行为规范已正式出台,北京市170万中小学生将在新学期开始试行。新的中小学生守则仍是各10条,但在内容上有所调整。新的《北京市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将有20条,《北京市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将有40条。已沿用21年的中小学生守则日常行为规范将被废止。此外,“敢于斗争”在新版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被删掉,“见义勇为”也从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中消失。“主动报告”、“遇有侵害善于斗争,学生‘自救自护’”等有效保护青少年生命安全的内容则首次出现(编辑:离地七寸)。教育部门真地在拒绝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吗?我觉得,是质疑者曲解了教育部门的用意,将“不提倡”等同于“不”。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不提倡”并不等于反对,而是要让学生认同这是一种高尚的行为的同时,强调见义勇为的方式方法,避免蛮干,导致不必要的伤害和死亡。2007年6月1日施行的修订后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就明确要求,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适应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的特点,做到教育与保护相结合,要求学校加强对学生进行社会生活的指导。同年8月份教育部出台文件,要求未成年人懂得在保证自身安全的条件下见义勇为。由此可见,法律对未成年人见义勇为行为首先是肯定的。也就是说,学校、社会、家庭教育孩子见义勇为并没有错,但要教育孩子使用有效手段。既然教育未成年人见义勇为是必要的,那么当孩子因见义勇为献出生命之时,社会就应当正面宣传、给予褒奖。因为,见义勇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和民族精神,深深扎根于中华民族悠久灿烂的历史长河中;未成年人要保护,见义勇为的好品德更不能丢。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民族精神是一个民族赖以生存和发展的精神支撑。一个民族,没有振奋的精神和高尚的品格,不可能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在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的进程中,进一步弘扬见义勇为精神,具有特殊重要意义。此外,在今年汶川大地震后的6月中旬,中央文明办、教育部、团中央、全国妇联就主办举行了评选表彰“抗震救灾英雄少年”的活动,50名候选人少年,最大的18岁,最小的只有7岁。这是在教育部出台“不提倡未成年人救人”的规定后举行的表彰活动,不就是在表扬未成年人见义勇为吗?同样是面对生命受到威胁,救人溺水身亡与在地震中救人又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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