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驾驶人员安置分流方案.doc:..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驾驶人员安置分流方案为积极稳妥推进我局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确保驾驶员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市级机关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驾驶员安置分流实施办法》(社发〔2014)38号)文件,现就我局公务用车改革驾驶员分流安置提出如下方案:一、 安置分流的原则驾驶人员安置分流工作,坚持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分类实施的原则。根据劳动合同制、劳务派遣制和借用人员的不同类别人员性质,分类分流安置。(一) 劳动合同制驾驶员实行提前解约补偿。劳动合同制驾驶员依据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并给予经济补偿。(二) 劳务派遣制驾驶员实行退回劳务派遣机构,并给予经济补偿。(三) 对借用人员实行退回原单位工作,不予发放经济补偿。二、 经济补偿标准(一)对劳动合同制和劳务派遣制驾驶员解除劳动合同,按劳动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补偿的年限:2007年12月31日以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不满1年的按1年计发。2008年1月1日以后,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6个月以上不满1年的按1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支付半个月工资。工资计算为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应发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货币性收入,最低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二) 在规定的期限内办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相关手续的,给予发放一次性补助。一次性补助标准按其在单位实际工作年限计发(不到1年的按1年计算),每人每年1000yeo(三) 对在单位服务期间未参加社会保险的,在与其解除劳动合同前,为其办理社会保险补缴手续。对劳动合同制驾驶员的经济补偿在协议签字之时一次性付清。对派遣制驾驶员的经济补偿由单位发放至派遣机构,由派遣机构发放到驾驶员本人。五、其他事项对驾驶员的个人要求在书面征求的基础上,建议按分别落实由律师、市局办公室、市局人事处负责向上级及相关部门咨询,提交市局车改领导小组讨论确定后,分别对口向驾驶员做出解释答复。(一)由律师负责解答的问题:1、 同工同酬问题(所有驾驶员);2、 服务期限十年以上未签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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