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标准DB11/T130~131-2001保安服务操作规程
发文单位:北京市技术监督局
发布日期:2001-5-18
执行日期:2001-9-1
前言
本标准从实现保安服务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保安服务水平,维护经营者和客户单位合法权益的目的出发,结合北京市保安服务业的实际情况和需要,提出了保安服务操作应达到的具体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公安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公安局保安管理处。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保安服务操作应达到的基本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在北京市行政区域内,经北京市公安局批准、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的保安服务公司。
2 定义
本标准规定的保安服务及服务种类采用下列定义。
保安服务
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关于保安服务的政策、规定,根据客户的环境特点和要求,按照保安服务合同约定,采取巡逻、门卫、守护、押运、技术防范等形式,为客户提供保卫安全的相关服务。
巡逻服务
保安人员对特定区域、地段和目标进行的巡查、警戒的服务业务。
门卫服务
保安人员对客户单位出入口,进行把守、验证、检查的服务业务。
守护服务
保安人员对特定的目标进行看护和守卫的服务业务。
押运服务
保安人员采取随财物守卫方式,保卫客户财物运输安全的服务业务。
技术防范服务
保安人员运用科技手段和设备,为客户指定的区域和目标,设计、安装各种报警器材并定期维护,提供接警、先期处警和其他相关的技防服务业务
3 保安服务操作的基本要求
保安服务操作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进行,并执行公安机关的有关管理规定。属于保安服务职责范围内的事项按本标准实施,不属于保安服务职责范围的事项,并有关部门处理。
保安服务公司应向客户单位提供服务的真实信息,包括公司的资质、保安人员的素质状况、提供服务的种类和效果,以及所收取的费用等。对客户提出或询问的有关问题,应本着诚实信用的原则给以明确的答复。
保安服务公司根据客户需要,可以提供保安服务种类中的一种或同时提供数种服务,如客户有特殊需求,可视情况另行商定。
4 职责
保安服务公司内设机构应根据规模、业务分工等需要,按照精简高效原则设置,应明确规定各个机构和各类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经理职责
依照法律、法规和企业负责人职责的有关规定,主持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组织贯彻执行保安服务工作的法规、政策及规定;组织制定、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工作方案;对公司的人员管理、业务管理和发展建设负全面责任。
组织制定公司发展规划及阶段性、专门性工作计划,确定工作目标。
在权限内任免各内设机构的负责人。
组织制定、修订和批准公司各项规章制度。
对各级管理人员的工作实绩进行考核,实施奖惩。
对公司各部门的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协调,确保队伍管理、教育训练、执行勤务、后勤保障等各项任务的完成。
依照法律有关规定,代表公司与客户签订服务合同;与保安人员签定劳动合同。
依法对公司财务进行管理并对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对公司各级管理人员进行政治和业务教育。
负责处理公司业务和队伍管理中发生的重大问题,必要时亲临现场处置。
掌握先进管理技术和管理经验,提高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大队长、中队长职责
负责对大队(中队)的管理,掌握全面情况、根据公司计划和要求,结合实际,科学安排落实各项工作,完成上级交给的保安服务任务。
根据公司与客户签订的合同,制定勤务方案,随时了解驻勤单位的情况,检查各项工作的落实。
认真执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加强队伍管理。
掌握大队(中队)人员在岗情况。
按计划组织大队(中队)开展保安业务训练,提高保安人员的专业技能和服务水平。
对保安器械进行管理,保障保安器械的完好有效。
对保安骨干进行教育和培养,提高他们的组织能力和管理水平。
对保安人员进行法制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爱岗敬业教育。
对驻勤单位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隐患。
做好思想政治工作,关心保安人员的生活,及时帮助解决实际问题。
深入调查研究,定期总结工作,开展经验交流,及时向上级反馈队伍管理信息。
做好考勤审核,服装发放、报表和保安人员调配工作。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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