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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施细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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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档列表 文档介绍
营口港务集团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港口道路交通管理、维护交通秩序、保障交通运输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和《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结合营口港交通安全管理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范围为营口港务集团所辖鲅鱼圈港区、营口港区、仙人岛港区、盘锦港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港口道路,是指港口区域内的道路、货场通道、客运站公共广场、停车场以及由港口建设、维修、养护的疏港路等供车辆通行的地方以及当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授权港口公安机关管辖的道路。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车辆,是指在港口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非机动车和流动机械车。
第五条在港口道路通行的车辆、行人及从事道路交通有关活动的单位、团体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六条港口道路交通管理坚持依法管理,服务生产,保障安全的原则。港区内企业,应当贯彻交通安全法规,落实交通安全责任制,开展交通安全教育,积极维护港口道路交通秩序。
第七条本办法由营口港公安局、营口港务集团安全生产监督部负责实施。
第八条营口港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同时为营口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营口港交通警察大队,是港口道路交通和车辆管理的执法部门,享有市(县)交警大队同等职责和权力。
营口港务集团安全生产监督部(以下简称“安全生产监督部”)是港口道路交通安全监管部门。营口港务集团港口设施管理部(以下简称“港口设施管理部”)是港口道路设施的主管部门。
第二章道路及交通设施
第九条港口道路与货场、作业现场界线的划定以及主干道路的确定,由营口港公安局确定。
第十条港口设施管理部及港区内各单位须按《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的规定漆划道路标线、安装标志、设置信号和必要的交通安全设施。路况复杂、交通流量大的道路和铁路、道路交叉的道口,视距、宽度、坡度需符合安全要求,并设置警告牌及安全防护等设施,对损坏、缺失的道路设施必须及时恢复。
第十一条港区道路管理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一)港区道路未经营口港交警大队、港口设施管理部批准,任何单位不得占用、挖掘、堆存货物、搭棚、盖房或有其它影响交通安全的行为;
(二)挖掘道路必须经营口港交警大队、港口设施管理部批准后方可施工。施工必须按批准时间、地点、范围和要求进行。路两端要设置安全防范设施和指路标志,夜间须安装红灯警示,复杂地段要专人值守。如延期施工和移动交通设施须重新审批;
(三)道路的绿化、设广告牌等不准遮挡路灯、指挥信号和交通标志,不得影响会车视线。
第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港口时,规划建设部、港口设施管理部须将港口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等纳入总体建设规划,做到与港口建设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营口港公安局、港口设施管理部应参加港口道路的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
第三章车辆和驾驶员管理
第十三条凡进港从事生产运输、建设运输业务的外来单位,必须到安全生产监督部签订《安全协议书》、交纳风险保证金。未签订安全协议书的,营口港公安局交警大队不予办理港内通行牌照,已办理的予以注销,各单位不得使用此类车辆。
对进港从事生产运输、建设运输业务的车辆实行分类管理,车辆管理主要分为四类:
一类为基本建设车辆,规划建设部、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为日常主管部门,监督各运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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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传人xxj1658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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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时间2015-12-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