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油站委托管理协议加油站委托管理协议委托方(甲方):委托站地址:邮编:公司负责人:联系电话:受托方(乙方):公司地址:邮编: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约联系人:联系电话:协议签订地点:鉴于:甲乙双方已相互提示就本协议各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对方要求作了相应的说明,甲乙双方对本协议的含义认识一致。为此,甲乙双方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就加油站委托管理的相关事宜协商一致,签订并全面履行本协议。,乙方同意在甲方的统一监管和指导下,负责托管站现场业务操作及管理,实现各项管理目标。、租赁承包权不变的前提下,委托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成品油销售、便利店销售、商品管理、站级信息系统管理、资金发票管理、加油卡管理、规范化服务管理、站容站貌管理、设备管理及日常维护保养、各政府部门对加油站管理提出的各项工作要求和工作安排、贯彻和履行加油站三项制度(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部分经营性变动费用(包括水电费、取暖费、小额维修费、通讯费、办公费、等费用)等。第二条委托管理期限及交接委托管理期为年月日(注:托管站设施交接之日或续签委托管理协议之日)至年月日。托管站设施交接之日,双方按照《托管站资产设施清单》进行交接并签字确认。第三条委托管理指标由甲乙双方每年另行书面订立,作为本协议补充协议。(含受托方合理收益),主要用于委托站的用工成本(薪酬福利、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休假疗养补贴和劳动保护费等)、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管理费和相关税费等。 10日之前,完成对乙方的上月销量指标和管理指标考核兑现工作:①对完成成品油基本零售量、非油品营业额和管理指标考核合格的,甲方按照汽油吨油计费基数元/吨、柴油吨油计费基数元/吨向乙方支付油品托管费;甲方按照元/月(或年)向乙方支付相关固定费用(注:指社保、公积金、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人力资源代理费用等不与量挂钩的相关费用)。②对由于甲方资源配送不足、特殊市场原因及按照甲方书面通知对受托站进行改建、扩建、形象改造等临时性歇业原因,导致乙方完不成基本量(基本量以每期初甲方发送乙方函件为准),由甲方按基本量或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兑现托管费;③在正常市场条件下,对乙方通过开拓市场、强化管理等自身努力原因产生的成品油零售增量(分汽、柴油),实行分段奖励:超过当期基本量%至%,奖励标准为元/吨;超过当期基本量%至%,奖励标准为元/吨;超过当期基本量%及以上部分,奖励标准为元/吨。④根据考核办法,如乙方因管理指标考核不合格等扣减托管费情形,由甲方向乙方发出当月核减托管费标准函件,乙方签字确认,甲方据此相应核减。第五条相关费用结算(注:甲乙双方应对接预算,在甲方认可的费用预算范围内结算)。托管站在核定指标内发生的水电费、取暖费、小额维修费、通讯费、办公费等日常性费用由乙方据实支付,凭合法有效的“以甲方为付费单位发票”,经甲方签字确认后,到甲方财务部门报销。年度内,对超过核定指标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乙方通过精细管理而节约的费用,由甲方按照节约额的%给予托管费奖励。。实行按月兑现、年度结算的方式,托管站上月汽柴油实际销售量分别乘以吨油计费基数,加上按照便利店营业额、毛利额考核兑现后的总额,以及按月支付的相关固定费用,扣除第四条规定的考核指标扣减项等费用后,即为当月考核支付乙方的托管费。托管费由乙方开具“加油站及便利店销售服务费”或“加油站管理费”发票,甲方按月支付,年末对年度托管费统一进行清算。。不在委托管理费用以内但确需支出的经营费用,经甲方财务部门事前确认,方可先由乙方垫付资金。在支出发生10日以内,由乙方凭合法有效的“以甲方为付费单位”的发票,到甲方财务部门依规报销。。委托初期,乙方应按照甲方员工分流安置相关办法继续使用托管站原有用工。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乙方具有用工自主权,依法自主用工,用工形式符合《劳动协议法》等国家法律法规要求。、服务要求,确保托管站安全有效运营。乙方聘用的管理人员和到托管站工作的员工必须符合甲方按照国家规定及行业标准制定的上岗条件。,并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要按《劳动协议法》及相关规定依法规范劳务派遣。乙方按照劳动协议约定和国家及地方政府规定,向劳动者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不得违反有关最低工资标准、发薪周期、加班费支付等关于工资支付的各项规定,相关社会保险按照国家和地方政府规定执行。乙方应及时足额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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