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办法.doc:..合肥市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联合惩戒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的惩处力度,全面维护农民工劳动报酬权益,根据《重大劳动保障违法行为社会公布实施办法》(人社部令第29号)、《安徽省用人单位劳动保障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实施办法》(皖人社秘〔2016)395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皖政〔2017)24号)和《合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合政办〔2017)37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对在本市辖区建设领域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严重违法失信行为的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依据本办法,纳入“黑名单”管理,向社会公开有关信息。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用人单位,指建设领域各类企业及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单位(以下称'‘用人单位”)。本办法所称相关责任人,指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实际控制人、髙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人员和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个人。第四条联合惩戒是指各相关部门对纳入'‘黑名单”的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按照职责权限在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履约担保、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评先评优等方面依法依规予以限制,使违法失信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在全市范围内“一处违法、处处受限”,提高其违法失信成本。第五条用人单位和相关责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纳入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管理:(一) 拒不支付一名劳动者三个月工资以上的劳动报酬且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拒不支付十名以上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且数额累计在五万元以上的;(二) 无理抗拒、阻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发展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林业和园林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等政府职能部门监督检查的;(三) 拖欠农民工工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且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相关管理部门做出的处理决定的;(四) 因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导致越级上访、停工、围堵党政机关、危及生命财产安全和危害生产生活秩序等严重不良社会影响事件或造成其它严重后果的;(五) 欠薪逃匿的;(六) 其他拖欠农民工工资违法失信行为。第六条“黑名单”信息由市及各县(市)、区(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劳动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委员会(住房城乡建设局)、交通运输局、水务局、工商行政管理局、重点工程建设管理局、房地产管理局、公共资源交易监督管理局、林业和园林局负责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收集。合肥供电公司、合肥城市轨道交通有限公司、电信合肥分公司、移动合肥分公司、联通合肥分公司在实施各自领域内建设项目时,要积极配合人社部门对拖欠工资案件的调查处理,提供被投诉企业和相关责任人违法失信的相关信息。第七条'‘黑名单”管理台账由市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统一建立(以下简称'‘人社部门”),报送合肥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办公室,按规定在“信用合肥”网站及微信公众号公布。各县(市)、区(开发区)人社部门汇总本辖区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情形的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信息,经与相关部门会商后,报市级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向拟纳入''黑名单”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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