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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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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加强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及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第三条 凡在我市境内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均应按照本办法规定预缴、清算土地增值税。第四条 土地增值税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向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缴纳。第五条 纳税人在取得房地产开发项目开工许可后十日内,未取得开工许可而开发的,应在开工后五日内,向主管地税机关办理纳税项目登记。按月进行纳税申报。纳税人在办理纳税项目登记时,应按照主管地税机关的要求填报《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和提供有关资料。第二章 预征管理第六条 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房地产转让收入,应依照本办法的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房地产转让收入是指纳税人转让房地产实际取得的转让收入价款、预收款、定(订)金和其他经济利益,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房地产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主管地税机关有权根据当地同类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进行核定。第七条 纳税人以房抵债、抵息、换房,以土地投资、联营而实际转让分次或一次收取款项,应视为取得“房地产转让收入”预缴土地增值税。第八条 土地增值税预征率暂定为 1%。第九条 纳税人应按照取得的转让房地产收入和本办法确定的预征率计算预缴土地增值税。其计算公式如下: 应预缴税款=转让房地产收入×预征率。第十条 土地增值税按月预缴。纳税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如实填报《土地增值税纳税申报表》,携带有关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土地增值税申报预缴手续,并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第三章 清算管理第十一条 纳税人应在房地产单位项目竣工决算后 30 日内,持以下资料到主管地税机关申请办理土地增值税税款清算。一、房地产开发合同(或房地产开发项目许可证); 二、土地受让合同(或政府无偿划拨土地文件); 三、建设项目立项报告批复文件及建设工程规划批复; 四、土地增值税项目登记表、税务登记证及预缴土地增值税完税凭证;五、项目竣工决算资料,以及主管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与开发转让房地产有关的资料。第十二条 本章第十一条所称“单位项目”,是指纳税人房地产成本核算的最基本的核算项目或核算对象;“竣工决算项目”,是指已取得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出具的单位工程质量认定合格(优良)书、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已对该工程的工程成本进行确认、已签署《工程造价结(决)算书》,全部实现销售并且收入、成本和费用已全部准确核算清楚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纳税人将其开发的房产自用、出租或赠与他人,如该房产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的,应视同“实现销售”。第十三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可以对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申请土地增值税清算: 1、纳税人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 2、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纳税人整体转让未竣工决算房地产开发项目的,应自转让合同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提出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纳税人申请办理注销税务登记的,应在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前提出清算土地增值税申请。第十四条 主管地税机关接到纳税人土地增值税清算申请后,应认真进行审核,并在7 日内作出是否进行清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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