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一
重庆寸滩保税港区21条优惠政策出炉
近日,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正式出炉,内容涉及进出口环节税收及监管、出入境检验检疫、外汇和保税港区仓库厂房租赁等方面,总计达21条。
据了解,重庆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庆两路寸滩保税港区招商引资优惠政策》已于11月9号出台,并将从保税港区封关之日开始实施。“为将重庆保税港区打造为‘政策洼地’,政府把保税港区现行的优惠政策与西部大开发、重庆招商引资政策进行了叠加。”重庆保税港区开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包子川道。
重庆市副市长周幕冰表示,重庆保税港区肩负着重庆打造内陆开放高地和打通出海大通道为周边省市服务的双重任务,为此,港区负责人一定要积极主动地到其他兄弟省市和企业推介保税港招商引资优惠政策,使更多的企业了解保税港走进保税港。
目前,已有西南铝、长安、力帆等33家企业与保税港区签订合作协议,四川广安、眉山、贵州遵义、贵阳四个地区就进出口物流通过保税港区和重庆达成一致意见。
这二十一条优惠政策主要包括:
1、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货物予以保税。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保税港区内企业的货物交易不征收增值税、消费税;保税港区内企业直接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生产出口货物耗用的水、电、气(汽),准予按现行政策规定水、电、气(汽)适用的出口退税率退还增值税。
3、境内货物进入保税港区视同出口,按现行政策规定的出口货物适用出口退税率实行退税。
4、对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用于生产出口产品的并已取消出口退税的列名原材料,保税港区外企业可凭海关签发的出口货物报关单等相关凭证,按增值税法定征税率办理出口退税。如列名原材料出口退税率进行了调整,保税港区内生产企业在国内采购加工出口的,统一按调整后的退税率执行。
5、货物出保税港区进入国内销售,按货物进口的有关规定,办理报关手续,并按货物实际状态征税。
6、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从境外进入保税港区的下列货物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税,具体包括:保税港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物资,保税港区内企业生产所需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保税港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等。
7、保税港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不实行进出口配额、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8、保税港区与区外之间进出的货物,经海关核准,区内企业可以办理集中申报手续,在1个自然月内将申报清单数据进行归并,填制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在次月底前向海关办理集中申报手续。
9、保税港区与其他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者保税监管场所之间的流转货物,不征收进出口环节的有关税收。
10、进出保税港区应检物实行“一次性检验检疫”。
11、对出口活畜、活禽、水生动物和免验农产品全额免收检验检疫费,对其他出口农产品减半收费。
12、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第61章(针织或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62章(非针织或非钩编的服装及衣着附件)全部编码出口纺织商品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收费降低30%。
13、对在保税港区内新办的鼓励类产业的企业,按西部大开发政策,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14、对2012年前在保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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