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单位】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发布文号】[2010]第14号【发布日期】2010-06-27【生效日期】2010-10-01【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地方法规【文件来源】国务院法制办 长沙市灰汤地热资源保护条例([2010]第14号)(2009年12月29日长沙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5月29日湖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批准2010年6月27日长沙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2010]第14号公布自2010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为加强对灰汤地热资源的保护,保障灰汤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和持续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湖南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第二条灰汤地热资源勘查、开采、利用中的保护工作适用本条例。 灰汤地热资源是指长沙市宁乡县灰汤镇、偕乐桥镇、枫木桥乡等行政区域内的地热资源。 第三条第三条灰汤地热资源的保护坚持统一规划、科学保护、合理开采和综合利用的原则。 第四条第四条宁乡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灰汤地热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加大对灰汤地热资源保护的投入。 第五条第五条宁乡县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灰汤地热资源的统一保护,具体保护工作可委托宁乡县人民政府灰汤温泉管理机构负责。 水利、环保、公安、旅游、林业、工商等部门和灰汤地热资源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灰汤地热资源的保护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 第六条第六条宁乡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护原则和要求制定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经依法批准后公布实施。 第七条第七条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注重资源的保护和持续利用,注重地质环境、区域水环境和地表风貌的保护。 第八条第八条编制、修订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应当广泛听取社会各界意见,组织专家进行论证。 第九条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变更或者拒不执行已经批准的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已公布的规划,如需调整或者变更,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批。 第三章勘查 第十条第十条灰汤地热资源的勘查依法实行行政许可制度。 灰汤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必须在勘查许可证规定的勘查范围内开展地热资源勘查活动,接受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灰汤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完成勘查任务后,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编写地热资源勘查报告,并向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汇交地热资源勘查成果资料。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灰汤地热资源探矿权人应当遵守有关劳动安全、土地复垦和环境保护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封、填探矿作业遗留的井、硐、钻孔或采取其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恢复地热勘查工程占用场地的原貌。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从事灰汤地热资源勘查的施工单位,必须具备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质条件。 第四章开采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灰汤地热资源开采,应当按照地热资源自然赋存状况、地质条件和灰汤地热资源保护利用规划,实行总量控制和限量开采,任何单位都不得超限量开采。 现已开采矿区限额开采量之外的地热资源和回灌新增的地热资源,在保障原批准的采矿权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以资源为基础,以规划为依据,按照县人民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原则实行统一开采,促进资源高效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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