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劳动保障信访即接即处制度的通知
各区劳动保障局:
为加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提高劳动违法举报投诉和劳动保障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规范劳动保障求决类案件的处理程序,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信访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案件即接即处暂行办法》,请遵照执行。
厦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劳动保障举报投诉案件即接即处暂行办法
为加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力度,降低劳动者维权成本,提高劳动违法举报投诉和劳动保障纠纷案件的处理效率,规范劳动保障求决类案件的处理程序,根据《劳动法》、《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和《信访条例》等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即接即处案件适用范围:
属劳动保障职权管辖范围的,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发生在2年内的,有明确的被投诉单位,投诉人与被投诉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关系,且投诉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是被投诉单位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行为所造成的来信来访案件。具体包括:
1)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群体性上访案件;
2)劳动者有自杀自残等过激行为倾向的或者威胁要制造事端的突发事件;
3)关系到劳动者生命救助所需医疗费用的案件;
4)因工资支付争议、劳动合同争议、离职或辞退或除名或开除争议、工伤待遇争议以及因经济补偿金、赔偿金、违约金等发生争议的,事实清楚,当事人双方愿意接受调解的案件;
5)违法使用童工等劳动保障严重违法案件;
6)上级机关交办的紧急信访案件;
7)社会公众媒体和其他机关转办的重大信访案件;
8)应有关部门要求需立即协办的案件;
9)体罚、强迫劳动、严重超时加班等侵害职工身心健康或者可能危害劳动者生命健康的案件;
10)其它可能造成社会重大负面影响的或严重影响社会生产生活秩序的劳动突发性事件。
二、不应采用即接即处程序处理的案件范围:
1)举报投诉单位、违法事实或者纠纷内容不明确的;
2)已经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即劳动仲裁程序申请调解、仲裁的;
3)已经提起劳动争议诉讼的;
4)私人之间的雇佣关系即劳务关系或者建筑工程、劳务承包分包关系等不属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的案件,当事人应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5)举报投诉用人单位一般性的劳动保障违法的;
6)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在2年内未被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也未被举报、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再受理和查处的;
7)对劳动保障工作提出咨询、批评和建议的。
三、即接即处案件处理程序:
1、属于即接即处案件处理范围的案件,劳动者来访的,接访员接访后应尽快和用人单位电话联系调查了解具体情况,属于明确违法类的应告知单位违法责任,并要求单位自行纠正错误;属于纠纷类的案件,应询问单位是否愿意自行解决或者接受行政调解。初步处理情况应告知来访职工。接访高峰期无法当场和单位联系的,则在事后应尽快和单位联系并告知上访人初步结果(可能引发影响社会生产和生活秩序的群体性事件除外)。初步处理情况应及时在《投诉状》或《来电登记情况表》上记录。
1)属于双方同意自行先调解处理的案件,上访人签字双方可自行调解,员工申请撤诉或者单位将解决情况书面报告后案件结案,如双方无法自行调解成功,双方愿意一起到中心调解的,则可安排时间到中心调解。
2)属于当事人双方愿意一起到中心调解的案件,可安排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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