维修中心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具体规范公司车辆维修部门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根据公司财务管理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实用于公司所属的所有的车辆维修中心(修理厂)。第二章 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原则第三条 公司所属的车辆维修中心(修理厂)属公司辅助生产部门,由公司统一进行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实行“报帐制”。第四条 维修中心(修理厂)对公司所属营运车辆提供的保养维修服务(含材料和人工等)(以下简称内部业务),计入营运成本中。第五条 维修中心(修理厂)必须保证公司营运车辆正常保养和维修,同时可对外提供车辆维修服务。对外提供维修服务(以下简称外修业务)通过“其他业务”核算,即发生的外修劳务收入(含按售价计算的修理用材料)计入“其他业务收入”;发生的外修劳务成本(按材料费)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第六条 维修中心(修理厂)对公司内部交通肇事车辆和厂家保修期内车辆提供的保养、维修服务视为对外提供维修服务。第七条 业务核算日期人上月 26 日到本月 25 日。第三章 外修业务收入管理第八条 维修中心(修理厂)外修业务收入应于维修竣工并检验合格后确认。外修业务收入包括:按售价计算的维修用材料收入;按规定工时单价计算的工时收入,以及按工时收入一定比例收取的管理费和税金、其他等。第九条 材料售价由公司材料供应中心统一制定。其原则是不高于市场平均价格,加价率应在 10-30%之间,对单个总成件采购价格在 1 万元以上的,加价率最低为 8%。第十条 外修业务执行公司《工时定额》,工时单价按 元/工时计算。保修期内车辆维修工时定额及工时单价按厂家售后服务站规定执行。第十一条外修业务可按工时收入的 10%计收管理费,以补充抹布、标准件、润滑脂等低值易耗品的消耗。并按 6%计算应收增值税。第十二条外修业务发生的救援差旅费和外加工费,按实际发生额的 110%确认收入。第四章 车间经费的归集第十三条车间经费是指维修中心(修理厂)对内、对外提供维修服务时所必须支出的费用,包括工资及附加、办公费、电讯费、差旅费、劳保费、水电费、折旧费、租赁费、采暖费、业务招待费、车辆费、低值易耗品、非固定资产生产工具摊销等。通过“辅助营运费用”核算。第十四条维修中心(修理厂)救援各管理处营运车辆发生的差旅费计入被救援管理处费用中,救援保修期内公司营运车辆和其他公司车辆发生的差旅费计入“其他业务支出”。第十五条维修中心(修理厂)初次领用非固定资产生产工具计入“长期待摊费用”,并建立非固定资产生产工具台帐备查。按 5 年平均摊销,每月末将应摊销额计入“非固定资产生产工具摊销”中。第十六条低值易耗品实行一次性摊销,即领用时一次性计入成本,其管理按公司有关规定执行。第五章 工时统计与费用分配第十七条维修人员必须依据派工单进行维修作业,包括内修业务、外修业务、旧件修复业务和其他维修业务。对紧急救援等必须及时补办派工单。第十八条会统人员必须按派工单及时统计工时,须按用途、车号和人员分别统计。工时用途可分为内修、外修、旧件修复和其他。内修工时可分为一保、二保、小修、改造等;外修工时可分为:保修期内工时、肇事车工时和对外修理工时;其他工时是指维修中心(修理厂)为公司办公车辆或办公场所提供修理服务的工时。第十九条维修中心(修理厂)每月末,应将当月车间经费进行分配。费用分配系数=(当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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