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皖政办〔2012〕20号)
发布日期:2012-04-13 来源: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浏览次数:831
核心提示: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制定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本办法自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起30日后施行。
【发布单位】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布文号】皖政办〔2012〕20号
【发布日期】 2012-03-23
【生效日期】
【效力】
【备注】/site/spjgc/?tid=17341&sid=9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
安徽省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食品安全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建立食品安全有奖举报制度的指导意见》,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受理、督办或直接参与调查处理的,发生在本省行政区域内食品安全违法案件。
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如匿名举报的,举报人在举报时应自设6位代码,并留下具体的联络方式。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的审核和奖金发放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负责举报奖励的审定和奖金管理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农业、商务、卫生、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出入境检验检疫、盐务等部门(以下统称食品安全有关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受理和查处工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书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反映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提出投诉请求,依法由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处理的活动。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食品安全有关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本部门受理食品安全违法行为举报的电话号码、传真、通信地址、电子邮箱、投诉举报处理程序以及查询投诉举报处理进展及结果的方式等。
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对举报内容进行登记、受理,不得推诿。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举报,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移交有关部门办理,并以电话或书面形式告知举报人。
第六条举报的违法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查证属实的,且行政处罚的罚没款入库金额超过1000元或人民法院判决有罪的,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在农产品种植、养殖、加工、收购、运输过程中使用违禁药物或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
(二)使用非食用物质和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违法制售、使用食品非法添加物,或者使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的;
(三)收购、加工、销售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或者向畜禽及畜禽产品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的;
(四)加工销售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肉类,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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