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办住房[2008]36号
关于印发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建设厅,直辖市房地局(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根据《房屋登记办法》、《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规定,我部制作了统一的2008年版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式样,现将《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印发给你们,请予以转发并督促各市、县房屋登记机构贯彻执行。
附件:《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二OO八年五月二十七日
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填写说明
一、《房屋所有权证》填写说明
(一)建房注册号:印制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核准编制的各登记机构的注册号。
(二)登记机构(盖章):套印房屋登记机构印章。
(三)房屋所有权证号: 房权证字第号。
“房权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所有权发证的顺序号。
(四)房屋所有权人:填写房屋登记簿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所有权人为共有的,填写持本证的所有权人,其他共有人在附记栏中填写。
(五)共有情况:不属共有情况的,填写单独所有;属于共有情况的,填写按份共有或共同共有。
(六)房屋坐落:填写房屋的具体地理位置,具体指有关部门依法确定的房屋坐落,一般包括街道名称、门牌号、幢号、楼层号、房(室)号等。
(七)登记时间:填写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的时间。
(八)房屋性质:分别填写经济适用房、廉租住房、集资合作建房等由政府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建设,对购买、租赁对象以及转让有限制的房屋;其他类型房屋不填此项。
(九)规划用途:填写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及其所附图件上确定的房屋用途。
(十)房屋状况:登记房屋的,填写“总层数、建筑面积、套内建筑面积
”项,登记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或构筑物的,填写“其他”项。
1、总层数:填写房屋的总自然层数。有地下层或半地下层的,计入总层数,但应加以注明。
2、建筑面积:填写房屋登记簿中记载的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3、套内建筑面积:填写房屋基本单元的套内建筑面积;以平方米为单位,小数点后保留两位。建筑物不属于多个所有权人区分共有的,该项内容不填。
4、其他:填写房屋以外的特定空间、构筑物名称等。
(十一)土地状况:
1、地号:填写土地使用权证上注记的宗地地号。
2、土地使用权取得方式:填写房屋所占用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方式,包括划拨、出让、出租、作价入股等。
3、土地使用年限:填写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的起始日期和终止日期。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出让的填写载的土地使用年限;国有土地使用权为划拨的不填。
(十二)附记:填写共有人及所占份额、构筑物有关状况的描述等需要记载的其他事项。
(十三)填发单位:加盖具体承办登记事务的单位的印章,如××房地产登记中心等。
(十四)房地产平面图:
1、图幅号:填写该房屋所在分幅图的图幅号。
2、空白处打印或粘贴房地产平面图,即分户图等。
3、比例尺:根据附图的实际比例填写。
二、《房屋他项权证》填写说明
(一)房屋他项权证号: 房他证字第号。
“房他证”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简称。
“字”前空位填写发证市、县的区(县)名称。
“号”前空位填写区(县)房屋他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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