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房地产开发企业管理,规范城市房地产开发市场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务院《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在本省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规划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的企业(简称开发企业)。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是依法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第四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本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级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的企业,不得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质管理工作。第六条 房地产开发企业按照企业条件分为一、二、三、四级和暂定资质。(一)一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 5000 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5 年以上。3、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30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 5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 100%,优良品率 60%以上。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1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4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 20 人(高级职称的 8 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 15 人(建筑、结构、房地产 5 人;会计 4 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 5 人;统计 1 人)。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投诉房屋面积与总销售房屋面积之比)2%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 100%。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二)二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 3000 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3 年以上。3、近 3 年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15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续 3 年建筑工程质量合格率达 100%,项目竣工综合验收合格率达 100%,优良品率 60%以上。5、上一年房屋建筑施工面积 10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6、有职称的建筑、结构、财务、房地产及有关经济类的专业管理人员不少于 2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不少于 15 人(高级职称的 6 人),持有岗位资格证书 14 人(建筑、结构、房地产 5 人;会计 3 人;企业经理、项目和销售经理 5 人;统计 1 人)。7、工程技术、销售、财务、统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8、具有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商品住宅销售中实行了《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制度,质量投诉率 3%以下,质量投诉处结用户满意率100% 。9、未发生过重大工程质量事故。(三)三级资质:1、注册资本不低于 1800 万元。2、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 2 年以上。3、房屋建筑面积累计竣工 8 万平方米以上,或者累计完成与此相当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额。4、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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